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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系倡导性规范

 “常回家看看”系倡导性规范

    2013.8.31人民法院报

    “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有人质疑这是将法律泛道德化,是对私生活的不当管制。还有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制定相对应的处罚方式,无法强制执行。

    实际上,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是必须强制实施的,有些法律可以是原则性、倡导性、号召性、宣示性的。在法学术语中,此类法律条文被称为软法。软法可以向公众宣示什么是善的,什么是社会所倡导的,以此指引公众的行为方向,但其相应法律规范的结构一般是不完整的,不能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常回家看看”条款并不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它只是倡导子女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人们的生活环境与条件是多样的,各个家庭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也没有必要将“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规定得过分精细。

    当然,“常回家看看”条款并不会因此落空,该条款是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其为老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在修法之前,对于老人起诉要求子女探望等“精神赡养”方面的诉求,法官虽然对老人的境遇抱有理解与同情,但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往往只能判决老人败诉。这无疑给这些本就在精神层面痛苦不堪的老人又一次沉重的打击。如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自己的裁量,依法对老人“精神赡养”方面的诉求予以支持。而一旦裁判文书确定了子女应当承担的“精神赡养”的义务和承担方式,子女如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  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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