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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包装物押金筹划的新思路
作者: ■程辉/文 2014.4.18 中国会计报 



    包装物随产品销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具体分为三种: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不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从现行税法规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围绕是否逾期的时间界定以及是否区分酒类产品两个方面展开的。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亦不同。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用押金代替租金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7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然而,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则需要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时,选择用包装物押金替代包装物租金的处理方式,也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
    案例一:A公司2013年10月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    值0.05万元(不含税价),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每件0.0117万元。如果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可以收回,那么该企业怎样进行销售处理才能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分析:如果采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那么A公司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02万元[10000×0.05×17%+
10000×0.0117÷(1+17%)×
17%]。如果采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显然此项押金不用并入销售额中征税,那么A公司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万元(10000×0.05×17%)。较之采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可节约增值税税额支出17万元(102-85)。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而744441应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凡随同货物一起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还的,如果单独核算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除此之外,都应按规定征税。因此,A公司应单独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特别注意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收取“押金”不随同产品作价销售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另外收取押金。
    其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以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再由国家控制了,而内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的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为: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物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随同产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因为此项押金收入按照规定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在消费税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若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而如果收取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    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对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中,由于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征税,因此这两种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归还或者已收取一年以上只需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与消费税无关。
    根据上述规定,若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所以企业可以考虑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操作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而且,有些购买方只需要消费品,并不需要包装物,通过以押金的形式先获取包装物,之后再赎回押金的方式正好满足他们的需求。另外,对于收取的押金超过1年的,虽然还是要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却将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    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对于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缴消费税税额。
    案例二:B公司2012年7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0件,每件价值0.2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另外包装物的价值0.02万元。上述价格都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问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分析:B公司如果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轮胎,由于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A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为66万元
(10000×0.2×3%+10000×0.02×
3%)。B公司如果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方式,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将每个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0.02万元,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收回,则B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为60万元(10000×0.2×3%),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节税6万元(66-60)。另一种情况是,若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收回,则企业销售轮胎时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60万元(10000×0.2×3%),一年后B公司未收回押金,则需补缴消费税为5.128206万元(10000×0.02÷(1+17%)×3%)。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可节税0.871794万元(6-5.128206),同时将金额为5.128206万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以发现,B公司不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不管押金是否收回,都会少缴或晚缴税金。

押金逾期退回可免费使用纳税资金

表面看,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回尽管不能减少税收,但实际上可以获得1年免费使用暂未缴纳的税收的机会。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逾期”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要缴纳,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1年,相当于免费使用了银行资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三: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销售焰火10万箱,每件价值234元,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7%、15%,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3.4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设企业包装物自身的成本为每件14元。
    分析:如果C公司采取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方式,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10×23.4÷(1+17%)],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为140万元(10×14),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10×    23.4÷(1+17%)×17%),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30万元(10×23.4÷(1+17%)×15%),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为30万元(200-
140-30)。
    
如果C公司为了节税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3.4元,则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第一种情况是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退回。即使包装物可以循环使用,但最终是要报废的,自身的成本损耗也就不可避免。此时,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为140万元(10×14)。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0,与包装物有关的    利润为-140万元(0-140-0),在这种情况下,与采取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方式相比,企业减少了170万元的利润。
    第二种情况是包装物押金1年内未退回。在这种情况下,一年后企业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10×23.4÷(1+17%)],与包装物有关的销售成本为140万元(10×14),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10×23.4÷(1+17%)×17%],补缴与包装物有关的消费税为30万元[10×23.4÷(1+17%)×15%],与包装物有关的利润为30万元(200-140-30)。在这种情况下,与采取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方式相比,企业利润都是30万元,但与包装物有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64万元(34+30)是在一年以后补缴的,延缓了企业的纳税时间,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见,企业对包装物收取押金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不退回比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更能节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对包装物的退回设置相关条款,如包装物如有损坏则没收全部押金,以保证包装物押金不被退回。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以缓缴税金获得更大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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