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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强制执行决定缘何被撤消?
2014.8.20中时晚报黄宣勇
税务机关根据执法需要会做出税款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但相关案例表明,在税款强制执行时,如税务机关执法程序和行为没有做到依法而行,将会不可避免地面临执法风险。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时根据执法需要会作出税款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决定作出之前,税务机关应注意兼顾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准确严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慎重而行,以降低税款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事件回放:企业对强制执行申请复议
某县一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件维修服务,2013年累计欠缴税款11.23万元。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但该企业逾期仍未缴纳所欠税款。2014年3月,县地税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农行有储蓄账户,经依法查询,该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51.38万元。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该局决定对该公司予以税款强制执行,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于是书面通知农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该公司对强制执行不服,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地税局接到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审查后认为,县地税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立即撤销了县地税局的强制执行行为。
法理分析:县地税局错有五处
市地税局认为,县地税局在税款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忽视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错误。
没有告知纳税人滞纳金加处标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本案中,县地税局人员认为,企业应该已经知道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因此没有告之纳税人滞纳金加处标准。县地税局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通过税务事项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标准,执法程序明显有误。
没有遵从滞纳金加处时限规定。税收征管法在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时间起点上规定得较为原则,如第四十条规定,时间起点可以是“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逾期之次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对照案情看,县地税局加处滞纳金时间没有超过30日即选择强制执行,没有遵从法定时限,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
没有书面催告并送达纳税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县地税局并没有遵从法定方式,实施法定步骤,向纳税人送达法定催告文书,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没有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根据案情来看,县地税局没有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没有执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义务。
没有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对照案情,县地税局没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没有遵从法定方式,实施法定步骤,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依法行政,降低强制执行风险
为有效降低税务执法风险,在税款强制执行时,税务机关需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本类案件执法时,税务机关应注意以下要点。
依法确定加处滞纳金时间和标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款滞纳金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导致的滞纳金,第二种是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导致的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滞纳金,对应的是税收征管法的第一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未来应由立法机关加以解决。但是,在征管实践中,加处滞纳金仍然主要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但应特别注意方法:有法律法规规定就依从规定;无法律法规规定就依从税务机关确定。尤其是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时,确定的期限、加处滞纳金金额等均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税务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加处滞纳金的标准、起止时间等事项,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在书面催告当事人后,其仍不履行时,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在此之前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书面的方式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及滞纳金。
作者单位:四川省遂宁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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