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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要当心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要当心
2017.2.13中国税务报
                                                              刘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改变用途后,若不能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到税收的计算,同时也是广大初任财会人员容易疏忽的地方。

    如某公司2016年1月1日接受捐赠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2月1日,公司将此设备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该设备净值为90万元。

    此例中,财务人员对于1月1日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处理比较熟悉,通常会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

    那么在针对题目后面的假定,固定资产用途的改变,所涉及的分录处理上,很多财务人员会直接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了(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三种情形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因此,上述例子中,2月1日的会计分录应当作:

    借:固定资产——设备 15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3000

    这两种账务处理,很显然在第一种做法中,抵扣的进项税要多出实际应当抵扣的税额,此种做法会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减少,利润虚增,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所以,在对该类经济业务处理时,财务人员务必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不漏税不逃税,保证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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