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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雁云依”败诉:创姓取名不能太任性
北雁云依”败诉:创姓取名不能太任性
2017-11-30 09:26: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苑广阔
  最高人民法院把“北雁云依”这一案件列入了指导性案例,提醒人们:取什么名字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仍旧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伦理传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据悉,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济南市民吕某给自己的女儿取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去当地派出所落户口的时候遭到了拒绝,这位父亲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最终的结果是败诉。

  目前,此案已经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这也就意味着,以后类似的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任性随意。作为国内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这一案例显然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意味着如果今后再有人给自己改名更姓,或者是给孩子取这种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任性名字,都有可能被依法拒绝,无法如愿。

  当事人吕某一方的观点是,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意见解释则是,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实际上,给自己的孩子取类似“北雁云依”这样的名字,看似优美而又充满了诗意,但恰恰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范畴。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姓氏文化源远流长,很多姓氏背后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与丰富的文化内涵,堪称是我们所拥有的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而如果仅凭个人喜好,给孩子随意取名创姓,显然就是人为割裂了这种附着于姓氏上的文化传统,破坏了其文化基因。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孩子的姓随父或随母,有体现血缘关系的意义在里面。更何况,这其中还会关系到一个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亲密,感情的亲疏等等。姓名取得过于任性,也就等于是对姓名中所包含的家庭或家族的伦理观念带来了冲击,于人于己,都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姓既不随父,也不随母,仅凭个人喜好,除了给自己带来各种不必要的麻烦之外,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的秩序。

  正是鉴于以上种种,所以人民法院才拒绝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把这一案件列入了指导性案例。这是对我们所有人的一个提醒,那就是取什么名字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仍旧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伦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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