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了规范本所以及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本所律师专业素质,确保管辖异议质量,有利于实现客户目标,特制订本规程。
1.2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撰写管辖异议,应当遵守本规程。
1.3管辖异议是当事人为改变民事诉讼管辖法院而书写并向立案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
1.4律师应当充分认识管辖异议的功能,确保通过管辖异议的撰写,便于正确确定管辖法院或者选择对当事人便利的管辖法院;
1.5撰写管辖异议前,应当阅读起诉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准确了解,并通过与委托人交流,明确管辖异议提出的相关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实现目标的。
1.6管辖异议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防范业务风险。
2.准备工作
2.1拟定管辖异议前,律师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基本事实,以确定管辖异议中陈述的事实。
2.2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
2.3律师根据确认的事实,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管辖确定可以参考《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商案件管辖确定指引》经过细致分析和检索相关法律后确定。
2.4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管辖等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询并制作电子文档,并根据案件需要确定是否制作纸质文档。法律查询按照《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查询工作指引》进行。
3.管辖异议撰写
3.1律师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形成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策划与撰写依据《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方案策划指引》进行。
3.2根据双方确认的诉讼方案撰写和确定管辖异议。
3.3管辖异议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管辖异议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
4.管辖异议主要内容
4.1管辖异议应当包括如下模块:
(1)管辖异议的名称;
(2)异议人(被告)的自然情况;
(3)原告的自然状况;
(4)案由;
(5)请求事项;
(6)事实和理由;
(7)结尾及签署。
4.2管辖异议的名称统一为“管辖异议”。
4.3异议人(被告)和异议人(被告)的自然情况
4.3.1异议人(被告)应当是民事诉状中确定的被告。
4.3.2管辖异议中,异议人(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异议人(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异议人(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4.4原告及原告的自然状况
4.4.1在管辖异议中直接列明“原告”的诉讼地位即可。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4.5请求事项
4.5.1请求事项一般表述为“将××××人民法院(××××)……号……(写明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4.5.2当事人和案由的表述一般为“原告××××与被告××××(案由)纠纷一案”。
4.5.3请求移送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实体法认定,并应当有法律依据。
4.6事实和理由
4.6.1管辖异议选定的事实应当以促成诉讼请求成立为目标,述明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以明确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要素。
4.6.2管辖异议中陈述的事实应当与证据清单中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如果管辖异议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
4.6.3事实的叙述,应当完整反映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整体脉络,并有利于法院对确定案件管辖的具体要素的把握。
4.6.4管辖异议中的事实应当分单元进行表述,每个单元事实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异议人(被告)法庭识别。
4.6.5理由部分应当描述诉讼请求成立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简要论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
4.6.6理由部分应当表述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实体法依据以及诉讼法依据。
4.6.7应当明确管辖异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提出。
4.7结尾
4.7.1管辖异议中,应当在事实和理由叙述完成后以“此致”结尾,并具体写明受案法院。
4.7.2法院名称应当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5签署
5.1管辖异议中,应当写明异议人及签署日期。
5.2异议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6其他
6.1管辖异议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管辖异议排版指引》。
6.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6.3管辖异议应在获得委托人的确认后向法院提交。
6.4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特别授权,依据案情发展和变化在双方和解后撤回管辖异议。
7附则
7.1本规程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7.2本规程供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内部使用,其它合作律师事务所可经授权使用。
7.3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各律师在使用本规程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规程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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