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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提高 小微企业如何享优惠

2018年09月0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郑茹茹 缪安妮 

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如何判断自己是小微企业,以及如何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是纳税人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作简要说明。

案例A:新虹广告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虹公司)为本年度新办企业,7月5日,会计小苏在电子税务局上完成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累计实际利润52万元,不符合原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万元。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8〕77号文件发布后,新虹公司因符合前述条件,按照新政策标准应为小型微利企业,但由于财税〔2018〕77号文件以及后续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0号公告分别在7月11日、13日发布,在企业第二季度申报预缴之后,导致新虹公司第二季度的申报没有享受到减半征税的优惠。为此,小苏咨询了税务人员,被告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那么,之前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下一季度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10月申报时,假设新虹公司2018年前三个季度累计利润为80万元,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第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80×50%×20%-13)。

案例B: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创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没有享受到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2018年7月财税〔2018〕77号文件发布后,青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喜出望外,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李总预计本公司2018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会超过100万元。假设1月~9月青创公司累计利润额为80万元,前两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5万元,在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可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即10月申报企业所得税额为-7万元(80×50%×20%-15)。

但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假设青创公司的累计实际利润额将达到11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那么青创公司就只能按规定申报补缴所得税税款,应补税额12.5万元(110×25%-15)。

案例B的延伸:假设1月~9月青创公司累计利润额将达到102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5万元,但在第四季度出现了亏损,累计利润额为90万元,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额为-3万元(90×25%-25.5)。截至第四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额3万元,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税额,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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