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法庭规则》: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
     2016.4.24人民法院报
     新的《法庭规则》努力去“标签化”,贯彻无罪推定的先进理念;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坚持控辩平等,为庭审实质化创造了一个最基本的诉讼模式;坚持审判公开,阳光司法,从多个方面为庭审的实质化改革做出了新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对庭审进行实质化改革,以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庭规则》是规范庭审秩序与维护法庭纪律的程序性规定,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开展的质量如何,都与《法庭规则》的保障密不可分。发问、质证、辩论等活动也都在庭审过程中展开,要实现庭审实质化,离不开《法庭规则》的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讨论修改的《法庭规则》,从多个方面为庭审的实质化改革做出了新的举措。

  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有力举措。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难以化解的一道难题,也是导致目前我国庭审程序虚化、质证形式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率低,不仅有其思想认识上的原因,还有对其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证人被害人化”的现象让证人不敢出庭作证。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不出庭作证,仅以宣读书面证言、书面鉴定意见代替,这也间接地剥夺了被告人质证的权利,使得庭审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贯彻实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五种对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特别措施,但该五种措施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对涉及其他罪名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保护的问题,如何打消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公诉人质证的疑虑,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提出了“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庭审视频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的新措施,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与控辩双方质证的担忧,避免质证过程中出现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受到威胁甚至爆发矛盾的现象,还有着提高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人员出庭积极性的作用。

  去“标签化”,贯彻无罪推定的先进理念。受有罪推定和“被告人标签化”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基本都要着看守所的识别服,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未依法对被告人宣判有罪之前,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知易行难,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已将该款规定予以明确,但却并不被认为是对被告人无罪推定的法律渊源,反映在庭审的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穿着有统一颜色和编号的看守所识别服出庭,难免会留给人们有罪的标签或印象。随着近年来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司法改革的推进以及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被告人的主体地位逐渐得到重视,在法院未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的人权理应受到尊重和保障。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中关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中指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吸收了《四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这项具有历史性变革的新措施,不仅反映了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更是我国司法民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外,在去符号化的同时,《法庭规则》还规定庭审过程中除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外的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不得使用戒具,这些变化充分证明我国的诉讼制度已经从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为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进入实质化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程序氛围。

  坚持控辩平等,为庭审实质化创造了一个最基本的诉讼模式。“控辩平等、法官居中”是诉讼的基本构造,也是庭审实质化运行的最基本的诉讼模式,但在实践中律师群体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反映在庭审过程中就是律师发言被随意打断、限制,反映在庭前就是会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有的地方,公诉人可以不安检,律师却被强制要求安检,长期以来律师群体对此一直抱有情绪,认为“安检门是检验一个法院文明程度的标志,如果在通过安检门的问题上,对律师与公诉人不能给以同等待遇,很难相信在法庭上会给律师同等的权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作用,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动审判中心下庭审实质化改革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和作用,被认为是除公、检、法三机关外的重要诉讼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执业律师总数已达27.1万多人,律师队伍在逐渐壮大的同时,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也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要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依法发问、质证、辩论,就要取消庭前歧视性安检这个“下马威”,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吸收了《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机制,从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以及其他方面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法庭规则》明确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地对待诉讼各方,在进入法庭前的安检过程中,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的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不必再进行安检,如果确有安检之必要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平等对待检察人员和律师。

  审判公开,阳光司法,是庭审实质化的必要条件。《法庭规则》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一席之地”凸显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公开、透明、民主,媒体的介入也是庭审实质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庭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采取多种形式,把庭审置于媒体、网络、旁听公众的监督下,这是提高庭审质量、使庭审进入实质化的保障条件。除在媒体监督下的被动公开之外,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还增加了主动公开审判活动的情况。对属于法定公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有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这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当前,“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已经影响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庭审活动也不例外。2016年1月7日、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快播案”,通过点击海淀区法院的微博,就能看到与开庭、休庭同步视频直播的长达20多个小时、共5个阶段的庭审全过程,据统计,直播期间累计共有100余万人通过网络“围观”了此次庭审,这也是“快播案”在审理后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全程公开的庭审活动中,法院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的权利,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发言不仅公开,甚至在网络上“走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庭审活动在全社会“晒太阳”,势必会使各方参与者更加谨慎、认真地对待庭审。就控方而言,会提升辩论和质证的能力与水平,改变过去那种通过连篇累牍宣读材料的公诉形式,转而要运用交叉询问提高公诉的有效性;对辩方而言,公开或是被置于社会广泛关注下的案件也会促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高辩论、辩护的有效性,尤其是辩护律师会更加尽职、尽心地为庭审做准备,以在庭审中充分发挥;就案件的审理者而言,也需要提升引导、驾驭庭审的能力,保障控辩双方在有序的庭审活动中充分、有效地进行质证,有利于维护审判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樊崇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刑事诉讼】庭审发问秘籍: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技巧
庭审实质化:一种证据调查方式的逻辑转变(上)
持续推进庭审实质化:让刑案审理查明事实看得见!
志言|程序合法不等同于供述真实
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钱列阳
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