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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法象魏: 中国最早的普法活动
2018-12-07 14:45: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武
  自1986年的“一五”普法至今,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实施了七次“五年普法”规划,普法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回溯历史,中国古代也有讲读律令等形式的普法活动,并且其源头可溯至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

  关于“悬法象魏”,《周礼·秋官·大司寇》载:“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所谓象魏,我国著名语言学家杨伯峻指出,又称“阙”或“观”,“天子诸侯宫门皆筑台,台上起屋,谓之台门,台门之两旁特为屋高出于门屋之上者谓之双阙,亦谓之两观。阙或观若今之城楼”,“可以观望,故曰观,悬法于其上,故亦曰象魏”。根据《周礼》记载,大司寇于正月初一将法令悬挂在宫门外的城楼上,供万民观看学习,十日之后收走。同时,《周礼·秋官·小司寇》还记载了小司寇如何率领属官学习并宣传法律之事,“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用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

  缘于将法律公布于象魏之故,“象魏”又有指代法令之意。《左传·哀公三年》记载了鲁国司铎官署发生火灾后季桓子救《象魏》之事,“夏五月辛卯,司铎火……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该文中“御公立于象魏之外”的“象魏”指门阙,而“命藏《象魏》”的“《象魏》”指的便是法令。

  关于悬法象魏之制的意义,明代大学士邱浚在《大学衍义补》中有着极为精彩的论述:

  “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悬之象魏,惟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惟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悬法象魏”之制旨在普及法律,使民众能知晓并遵守法律。若将法律深藏,执法者尚不能遍知和洞悉法律的规定,何况普罗大众?民众不知法律作何规定,待其触犯法律之时又施加刑罚,实为欺瞒陷害民众。所以于每年正月初一悬法于象魏,使万民知晓法律的规定,以此指引自己的行为。

  除了悬法于象魏之外,《周礼》中还记载了承担普法责任的布宪之官。据《周礼·秋官·叙官》载,布宪包括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其职责是“掌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国家的法律已布于象魏,悬于门闾都鄙,但仍恐奉法者有所废弛懈怠,于是设布宪之官,布宪官每年从正月开始遍巡天下,自内至外,由近及远,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普法活动。如《周礼·秋官·士师朝士》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悬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

  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西周既有悬法象魏之制,还设布宪之官宣传法律,采取的是双重进路的普法举措,目的在于通过普法使民众知法守法,达至刑措不用的境地。若藏法于官而不布之于众,待民众触犯法律后又加之以刑,乃不教而杀,此举并非圣人为治之意,也难以达到为治的效果。因而必须将法律公布于众,使民知道法之所禁,如此方可遵守而不至于违反法律。如邱浚所言:“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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