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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提示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提示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公示或告知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
    【提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需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即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终止或由单方提前终止。法定解除又可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2.法定解除的情形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见表1)。
    【附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附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记忆小贴士】“用人单位有问题”。
    公式
    【附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记忆小贴士】“用人单位要你命”。
    公式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见表2)。
    【附1】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记忆小贴士1】劳动者“不合格”“不听话”或者“不合法”。
    【记忆小贴士2】6条(详见教材)中后5条和下列两项内容相同一并记忆:
    1.服务期:劳动者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5种情形。
    2.劳动合同期限: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情形,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条中的前5条。
    公式
    【附2】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记忆小贴士】劳动者非过失(病,非工伤)或客观需要。
    公式
    【附3】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记忆小贴士】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
    公式
    【提示1】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提示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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