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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时效的基本内容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时效的基本内容
2019-05-24 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王妍荔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章在近几年注会经济法考试中,考查分值基本维持在3分左右,但是考题的难度不大,是易于得分的章节。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时效的基础知识。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做不同的分类(见表1)。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见表2)。
    2.意思表示的生效(见表3)。
    二、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权利人仍有权起诉。
    (2)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是债务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作证。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5)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事先协议缩短、延长诉讼时效或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见表4)。
    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
    ①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②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③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口诀】头存在——投、存、债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见表5)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暂停计算,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见表6)。
    2.中断(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见表7)。

    (本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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