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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2月12日,邝伟驾驶张小林所有的小轿车在赣县梅林镇某小区门口左转弯调头过程中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邝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三次住院治疗后病情仍然严重,后黄某又进行多次门诊治疗。2013年3月10日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评定黄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及误工时限为12个月。 邝伟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向在某保险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邝伟、张小林、保险公司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对于黄某的其余损失相互推诿,黄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邝伟、张小林、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18152.27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黄某之前通过医保报销了4983.66元医疗费,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杨海涛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后能否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请求全额支付医疗费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由于受害人与侵权人、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受害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向社保部门主张报销医疗费则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属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范畴;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故对被告要求扣除本案中原告已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范围内支付赔偿原告黄某包含全部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共计74368元。(赣县法院陈福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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