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途径获得救济?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用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者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选择调解或仲裁,选择调解的,调解不成也可以要求仲裁;但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时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1.如何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22.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12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如何?其调解有什么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群众性调解组织,由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的独立工作机构,不隶属于企业的任何一个组织部门,其工作受企业所在地地方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124.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如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省级行政区划内设立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级行政区政府确定。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互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都只向同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25.劳动争议仲栽的程序是怎样的?其仲裁栽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6.《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是:
1.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且在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2008年1月1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此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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