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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集体合同和其他用工形式)

94.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否就是若干内容相同当事人不同的劳动合同的集合?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并不能被简单地看作若干个单独的劳动合同的集合:它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和保障,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还可以与单位签订单独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且劳动合同未涉及而集体合同有规定的内容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95.集体合同如何订立?


1.集体合同草案首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6.什么是行业性集体合同?什么是区域性集体合同?它们有什么效力?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97.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为什么要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比如以集体协商工资为内容的集体合同。

之所以要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是因为只在一个集体合同里面很难解决一个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的所有问题。为了减少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也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就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98.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同时集体合同的效力又高于任何一个单独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其对本企业的全部劳动合同也都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99.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应如何救济?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100.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劳务派遣与一股劳动关系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关系:

三方主体,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其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二是用工单位,即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三是被派遣劳动者。

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是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0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别之处?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一般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0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有什么特别之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另外,虽然劳动者不是劳务派遣协议中的当事人,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103.进行劳务派遣有哪些限制?


劳务派遣毕竟不是用工的主流形式,因此,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等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并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重点进行了规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不应在常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上适用。其中,临砷跬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也不能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应当是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另外,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10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作了明确。根据新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05.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人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06.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能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也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7.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享有哪些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8.劳务派遣相关合同中,对于劳动者的报酬应当如何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或者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符合以下规定的劳动报酬:

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09.跨地区派遣的,劳动报酬等标准按照哪个地区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10.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的,应当以谁为被告?


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的,应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111.在劳务派遣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苡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被派遣劳动者有违反劳动合同义务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如何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问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同时在其他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汀立或者变更劳务派遣协议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I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非因上述原因,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内不得退回劳动者。


113.被派遣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劳动派遣关系: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

8.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14.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补偿标准,与普通劳动合同一致。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也与普通劳动合同一致,需要支付赔偿金。


115.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前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如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于2012年12月⒛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从公布到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为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决定》进行调整;《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16.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与该《意见》相比,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将单纯的“以小时计酬”变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同时缩短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劳动合同法》比《意见》的法律效力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干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117.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殊之处?


相对于普通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有一些自己的特殊之处:

1.劳动合同只能是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在普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个从属关系,一个劳动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3.劳动合同中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各种条件,满足不同的条件,不同的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解除,而且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8.非全日制用工如何付酬?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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