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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解读

“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

一、不动产(取得或购进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类型第一年抵扣第二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备注
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60%40%(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取得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方法
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60%40%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等等及配套设施

【说明】

(1)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A≤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改变用途当期,下同)。

A>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过路、过桥和过闸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按照营改增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重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配比原则)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还是兼用于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说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改增”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0.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原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以后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做进项税额转出:

(a)原购进时专用发票抵扣:计入原材料(货物)成本的价格部分×对应的税率

(b)原购进时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还原成买价):[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13%)]×扣除率

(2)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 运费+ 保险费+ 其他有关费用

【典型例题】某外商投资者开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2013年12月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万元(其中含铁路运费金额2万元)。
『答案解析』  进项税额转出=(32-2)×17%+2×11%=5.1+0.22=5.32(万元)  资产损失=32+5.32=3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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