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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全美!美堕胎禁令怒火持续延烧,美国人权面具被撕下!
编辑 | 长岛

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取消联邦层面对堕胎权的宪法保护。随着该案被推翻,美国有22个洲极有可能制定法律,取消女性的堕胎权。


其中,13个洲有“触发法”,即一旦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将立即制定法律,取消堕胎权。而在纽约州、加州等16个州,即便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也存在州法保护堕胎权。

这意味着,美国女性的堕胎权将不再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而是由美国的各个州来进行规定。

图中为“支持推翻罗伊韦德案”的五位大法官


截至目前,美国有21个州禁止或严格限制堕胎、21个州和特区允许堕胎、9个州尚不确定。堕胎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美国政客相争辩论的热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更是把这个议题点燃,掀起全美各地乃至全世界各国的强烈讨论风暴。

首先,什么是罗伊诉韦德案?

1969年8月,得克萨斯州一位意外怀孕的女子诺玛·麦考维由于无力抚养这个孩子,她坚决想要堕胎。

然而,堕胎这一行为在得克萨斯州是被视为非法的。

在这途中,女权律师莎拉·威丁顿和琳达·考费正在寻找一名合适的原告人选,好就堕胎权将得州政府告上法庭。而麦考维就是那个人选。

1970 年,麦考维以得州禁止堕胎、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为由将当时的达拉斯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克萨斯州取消堕胎禁令。


最终,地方法院宣告麦考维胜诉,认为得州的反堕胎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终止胎儿的妊娠是孕妇和医生之间的隐私问题,公权力不应介入。

1973年1月22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 : 2的表决,确定“妇女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标志着美国堕胎的合法化,美国女性拥有堕胎自由的权利。

禁止堕胎权是在维护“生命权”吗?反对堕胎和反对堕胎权是一码事吗?禁止堕胎权对社会以及女性的人身安全有何影响?

本篇文章不再局限于“美国最高法院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这个事件进行谈论,我们基于此事件为本,将其放于整个社会,看待是否符合常理,探讨本质。

禁止堕胎权是维护“生命权”?

当“美国最高法院取消宪法规定的堕胎权”这一话题词条的出现,不免看到有部分支持者,他们持有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点:一是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二是维护了母体的身体健康。

根据第一点“禁止堕胎权是对生命权的尊重”,他们认为禁止堕胎是尊重了婴幼儿生命权,人人平等,没有谁能剥夺一条生命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权利。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生命权”到底指的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看到这里又会有人问,堕胎不就是剥夺了胎儿的出生的权利和生命权吗?他们不知道的是,胎儿是“人”吗?生命权的维护主体是“自然人”,那么我们来看看“自然人”的定义是什么。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由此得之,一个还未出生仍存留于母体的胎儿根本就不能算受法律保护“人”,有且只有当他降临于人间的那一刻才有了生命权。因而禁止堕胎权不算得是在维护胎儿的生命权。

当然,所谓胎儿的权利,其权利是什么时候才明确开始拥有的,即胎儿是否自主呼吸,是否发出第一声啼哭,是否脱离母体等才算意义上的“人”,上升来讲,即各国对“自然人”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各有不同。因此,当我们在讨论胎儿权利的前提时,首先应该确定的是胎儿何时拥有权利。


第二点按维护了母体的身体健康来说,难道怀胎十月分娩这个过程就能保证百分百是安全的吗?以及生完孩子坐月子、产后抑郁、脱发、身材走样、妊娠纹等需要面临的很多问题,这也是影响和破坏女性怀孕分娩的安全健康因子。

就健康而言,我认为只有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两者缺一不可。积极的心理因素能更好地促进身体的健康发展,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让我们拥有更有活力和精神去完成学习、工作和生活,从而获得愉悦的心情,促进心理健康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堕胎这个行为对于女性的身体来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影响,是不可逆转的。但是,未被父母(对于离异者来说,至少母亲)期待诞生的孩子,是无法得到爱的滋养的,终究是违背母体意愿的。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被迫生下孩子,她首先承受的是产后的各种或多或少的后遗症,再者是母亲本人的不意愿,一个得不到母亲的爱的滋养和庇护长大的孩子真的会得到心身健康顺利发展吗?我觉得是不会的,至少在目前的大社会体系环境中看来。因而禁止堕胎权也不算得是出于对母体身体健康的考虑,反而是另一种程度对母体的变相伤害。

反对堕胎与反对堕胎权,是两码事

我们必须认清一点是,反对堕胎,一般来说是出于避免女性堕胎后对身体造成的不可逆转的伤害,而反对堕胎权,是破坏了维护女性能够拥有对自己子宫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两个案例来感受一下禁止堕胎权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一位26岁的女性莉泽尔·埃雷拉,她住在德克萨斯州,今年1月份,她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由于此时德州已经通过了“心跳法案”,禁止怀孕超过6周的女子堕胎,所以她不敢去找诊所,只能自己吃墨西哥买来的堕胎药。

(莉泽尔·埃雷拉的照片登上全美电视)

随后效果开始显现,她的身体也出现了不适,最后去了医院。她诚实地把自己的情况跟医生说了,医生给她治疗后,便让她回家了,但随后,警方便上门以“谋杀罪”和“自行堕胎”的罪名逮捕了她,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举报了她。想要堕胎但是无法通过合规合法的渠道去进行,只能去其他地区买来堕胎药自行堕胎,这其中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不亚于去正规医院进行吧?

好了,自己吃药出现问题去医院看病,最后还被医院举报遭到拘留,这听起来无比荒谬。当我们自己的身体无法得到自由支配与运作的时候,犹如扯线木偶任人宰割,法律何来公平?

在美国俄亥俄州,一名因被强奸而怀孕的10岁儿童,无法在自己生活的地方接受堕胎手术,此时,对于这个还未成年的小女孩来说,放在她面前的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被迫继续怀孕直到生下这个孩子,二是被迫跨州前往距离她生活的地区300多公里的印第安纳州进行堕胎手术,因为此时距离她最近的印第安纳州“心跳法案”还未生效。如果这个小女孩的家人三观正确、出于对小女孩未来美好人生的考虑的话,他们一定会选择不辞辛苦地跑去遥远的地方让她做堕胎手术。


那么问题来了,就目前来看,小女孩能去其他地方做手术的前提是印第安纳州的法规还未生效,“心跳法案”实施了之后呢,第二个“小女孩”、第三个“小女孩”怎么办?还有这样的“安身之所”吗?

当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时,美国女性就已经失去了最大的保护伞,此时只能将希望寄托于各个州的规定。当我们原本应得的自由权利和近距离优选无法与现实需求匹配时,社会真的该好好反思是不是正处于文明倒退的现状了。

反对堕胎权是不可取的,但反对堕胎,我们应该从源头做起,从小宣传性教育知识、科普爱的教育和两性和谐相处的道理、普及安全防护知识、树立正确的性意识,还要普及堕胎的危害性,并告知所有人,堕胎是万万不得以的事,是保护自己的最后一步。

禁止堕胎权,是滋养黑色产业链的有利土壤

有些人可能认为一声纸状明令禁止堕胎就可以一了百了,再也不会出现堕胎这个行为和这种情况了,整个社会的风气就能拨乱反正,只能说太天真。

我们来谈谈在禁止堕胎权之后,社会会出现哪些问题。

一是地下诊所产业滋生。当堕胎不再合法,那公立医院、三甲医院等一些正规医院肯定是无法提供此类服务与治疗,但是在私人医院、私人诊所可以做到。其中肯定不乏一些顺应社会时事为了赚取利益的黑心工作者发展自己的业务,由此,“私诊堕胎手术”应运而生。


我们都知道,地下诊所的卫生状况、医疗设备等条件都很恶劣,先不说在这种医疗条件下进行手术会产生什么后果,就是运气不好后续身体再有出现其他不适状态我们也无从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是弃婴增多和福利院资源的拥挤。选择做堕胎手术的原因无非是金钱条件不允许、被迫怀孕等,但归根结底都是出于“不想要”这个孩子。出于这种心理,即使孕妇生下了这个孩子,绝大多数人会出于现实压力放弃继续抚养。

很多高校都有过类似的新闻,如山东某高校,则是女生在产子之后,直接把孩子装进塑料袋,扔在了走廊,最后被人发现了,才送去医院。能找到生母的还能通过心理疏导归还继续抚养,万一无从寻找母亲的,那么在某时某地某垃圾桶的弃婴怎么办?还是会被送去福利院收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福利院的资源拥挤。

三是人口拐卖现象频繁增多。由于堕胎这一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那些通过地下诊所或私人医院进行堕胎手术的人,她们的生育权是被明晃晃地放在了陌生人手中,人口拐带行为会更加猖獗;如果孕妇产下婴儿不想养育,她们很有可能会选择卖给其他无法生育或不想生育的人,更加滋养了人口贩卖行为。因此,禁止堕胎在某些层面滋养了违法犯法行为。


四是加重了女性和孩子的心理问题。在禁止堕胎的社会背景下,即使孕妇违背自己意愿被迫把孩子生下来,生孩子的产妇会开心吗?不会。被生下来的孩子会快乐吗?不会。

因为很少有人能善待一个不顺应自己本意(对被强奸生下的更是被视作污点)事物,何况是活生生而且需要你去辛辛苦苦养育、日日夜夜面对的婴幼儿。在小孩子的视角,他是不被母亲期待的、是没法得到母爱的、是被讨厌的、甚至是被环境唾弃的,请问在这种环境下生长的孩子会活成什么样的人?这是无比悲哀的,令人唏嘘。

五是将女性地位处于弱者更甚的形态。女性往往因为孩子与男性捆绑在一起,即使是毫无感情基础的。接受过高等知识教育的城市女性可能会不受捆绑的压制,但从未接受过知识教育的农村女性呢,她们往往迫于周围舆论的压力选择妥协。这样只会让这个社会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两极分化加重。


总而言之,禁止堕胎权的法律一旦生效,对于整个人类和社会来说是弊远大于利,可以说好处几乎为0,对于女性而言更是毁灭性灾难。

希望全人类必须明确知道,我们应该做到的是尽可能得“不堕胎”,而不是一味的“反堕胎权”,拥有这种选择的正当性是正常且合理的,但并不否认堕胎这个行为本身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

也希望我们国家在捍卫女性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上,能一直坚持自己、坚定维护、在文明时代中引领正常的方向,走在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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