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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被告人 李文华。因贪污罪于1990年5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华于1986年12月至1989年10月,利用经理职务之便,乘本公司承包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前门老正兴饭馆、王府饭店及日本仙台市福聚院钟亭工程之机,单独或结伙,以收款不入帐、伪造工资单虚报冒领工人工资、用假发票平帐为手段,先后侵吞工程款、劳务费及优质工程奖共计人民币39.9万元,美元1.5万元,港币29.52万元。另外,被告人李文华还利用职务之便,以给公司上汽车牌照为名,攫取本公司公款0.8万元,将用公款2.2万元购买的“101”毛发再生精据为己有,并且勾结本公司其他负责人以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6万元,李个人从中得赃款0.45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文华向北京市城区联合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某和北京市城建工程委员会干部侯某行贿人民币0.8万元,港币0.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文华单独或结伙贪污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及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66万元,个人得赃款人民币44万余元;行贿人民币8952元。被告人李文华作案后,用赃款为自己及姘妇购买了汤加王国投资移民护照,企图携款外逃。所得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起获。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人供述等记录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文华亦供认不讳。
  1991年8月1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李文华犯有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2年1月23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被告人李文华全部个人财产。
  被告人李文华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2年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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