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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长春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长春,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兼执法监察大队队长,(2003年3月至2009年12月主持明港国土分局法规监察股和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工作),现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法规监察股负责人,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土地局家属院。2010年8月31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长春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长春及其辩护人段云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为了修建明港建设路与信阳市明港龙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湖湾房地产公司)的胡思成签订了修建“一路一桥”的合同书。2007年7月9日,龙湖湾公司通过揭牌取得了明港农工路北侧和建设路北侧3宗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开发建设金水源小区。在金水源小区施工建设至竣工期间,时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的被告人邓长春,不认真履行国土监管职责,既没有到金水源小区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也没有对金水源小区的施工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龙湖湾公司超占土地9168.1?3,导致国家土地出让金严重流失。经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对金水源小区超占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该宗土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3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邓长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长春辩称金水源小区是依法取得的土地,其没有参与此事,不知是否超面积,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段云礼辩护意见提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被告人邓长春无罪。理由:1、龙湖湾房地产公司超占的土地9168.10平方米系河道整治出来的可利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理,不属于被告人邓长春的监察职责范围;2、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对金水源小区超占的土地的价值评估不客观,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人民政府为了修建明港建设路与信阳市明港龙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湖湾房地产公司)的胡思成签订了修建“一路一桥”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明港镇政府先后征用了明港镇龚庄村皂角树村民组和明港铁合金厂的土地共62.4亩。2007年7月9日,龙湖湾公司通过揭牌取得了农工路北侧和建设路北侧3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21513.6?3。

  2007年7月,龙湖湾房地产公司开始开发建设金水源小区。在金水源小区施工建设的过程中,由于龙湖湾房地产公司修建了沿河大道,同时扩宽了小区道路,所以将小区的布局整体向沿河大道方向进行了移动,造成金水源小区实际占地面积超出了龙湖湾房地产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2010年7月20日,经信阳市土地规划勘测队对金水源小区的实际占地面积进行了现场测量,金水源小区的实际占地面积为30681.7?3,而龙湖湾房地产公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513.6?3,超占土地的面积为9168.1?3。2010年10月15日,经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对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价值进行了评估,该宗土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3万元。

  在金水源小区建设至竣工期间,时任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的被告人邓长春,不认真履行国土监管职责,既没有到金水源小区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也没有对金水源小区的施工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龙湖湾公司超占土地9168.1?3成为事实,导致国家土地出让金严重流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胡思成证言证明,龙湖湾公司在开发金水源小区时超出土地使用面积13亩。金水源小区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明港监察大队没有来检查过,但是有一次打过一次电话,具体谁打的不清楚,打电话的主要意思是让我们建设时不要超出土地面积。

  对超出的土地面积应该由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我们是按照明港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实施的,理由是第一明港镇政府要求我们修建沿河大道,我们无条件服从并投资了200余万元;第二小区的硬化路面由原来的12米增加到现在的20米左右,主要目的是提升小区形象和品位,预洪灾时及时运送物资,这些都是政府安排的,况且我们超出的面积到现在没有发挥任何经济效益,即便是我们超出了13亩土地,我们投资了200多万元也可以购买这13亩土地。

  金小源小区开工的时间是2007年7月20日左右,2009年9月份左右竣工。开工时是我们公司自己放的线,没有验线,放线后我们公司就开始施工了。金水源小区竣工后是明港质检站来验收的。

  2、证人马继胜(信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明港大队负责人)证言证明,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对金水源小区超面积的违法行为有巡查和监管职责。

  3、证人乔晖(信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明港大队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同上。

  4、证人刘元辉、邹庆祝(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局长、副局长)证言证明,明港镇辖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应由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来进行管理。

  5、证人陈浩(信阳市明港规划分局副局长)证言,金水源小区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是明港镇审批发放的,因此明港镇有义务和责任对自己发放的规划建设手续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在进行建设施工前应由审批发证单位去放线,金水源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由明港镇政府去放线。

  6、证人陶正军证言,其作为路桥工程指挥部的成员期间,路桥工程指挥部的副指挥长陈法能曾安排他和张国胜去为金水源小区的道路放过线,没有为金水源小区的主体工程放过线。放线的依据是以从张国胜手提电脑中输出的平面布局图为依据。并证明明港金水源小区的建设项目属于路桥指挥部的工作范围。

  7、证人张国胜证言证明,金水源小区的平面布局图是我根据龙湖湾公司几位合伙人的意思修改多次后制作的平面布局图。绘制平面布局图的前提条件是在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布局,绝对不允许超出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布局。设计平面布局图是在土地局测量之后设计的。我没有取得设计资格,我为金水源小区设计平面布局图是龙湖湾公司的合伙人让我那样设计的。按照行业规定龙湖湾公司的金水源小区开工建设时,应该是谁发行、谁放线、谁监督、谁负责。在金水源小区开工建设时,为部分工程放过线,没有为其他建筑放过线,是按照龙湖湾公司合伙人的要求放的。龙湖湾公司30%的建筑物都是我验的线,验线的依据是建筑物是否成正角。

  8、证人周国权证言证明,根据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明港镇主管土地城建的领导是代表明港镇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责,既然是明港镇政府发放的规划建设手续,那么主管领导就有职责进行监管。在明港规划分局成立之前,明港镇政府审批办证的建设项目在明港镇规划分局成立后开始的施工建设的,应该由明港镇政府来进行监管,具体来说应该由分管明港镇土地城建工作的副镇长进行监管。

  9、证人陈法能证言证明,2007年一路一桥竣工后,镇政府和指挥部要求龙湖湾公司在开发建设金水源小区之前必须要把沿河大道修整填平,并且镇里还召开了现场办公会,根据现场办公会的精神和指挥部的要求,龙湖湾公司将沿河大道修好后才开始建设小区的工程。现场办公会参加人员有书记赵志阳,镇长李绍军,副镇长黄守明、井建军和我、明港规划分局的领导以及龙湖湾公司的人员。会议研究有提高小区品位的内容。沿河大道修建完成后土地面积增加了10亩左右,在修建沿河大道时河床的斜坡与小区的平面约有10余米,通过填充平整后多出来的。多出来的土地被胡思成的金水源小区占用了一部分。金水源小区的土地利用和使用情况应该由土地部门的监察大队去进行监管。明港镇以及工程指挥部对金水源小区的土地利用、使用情况也有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

  10、证人李绍军证言证明,检察机关介入后我才知道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了,我认为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指挥部的具体负责人陈法能、副指挥长黄守明以及明港国土部门均应承担责任;另外,开发商应负主要责任。我应负领导责任,但是镇党委、政府安排有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并且还安排了分管土地、城建、规划和分管镇建委的副镇长参与该项目,应由他们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

  11、证人刘光明(龙湖湾房地产公司原经理)证言证明,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是因为指挥部的陈法能让修建沿河道,沿河道修好后,土地面积增大了。为了提高小区品位,明港镇的书记、镇长都让拓宽小区内的道路,路面增宽后,小区的密度小了,影响通风采光,所以我们就将小区往沿河道移了。我们是根据明港镇政府的安排修建的沿河道,修建沿河道我们投资了200多万元,这些投资都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

  12、证人曹士强证言证明,金水源小区超占面积建设是我们5个股东在一块商量的,我们5个股东都应该负责任。

  13、书证

  (1)、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邓长春于2003年3月20日被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党支部任命为明港分局法规监察股负责人(主持工作)兼明港监察中队队长。

  (2)、监察大队工作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检查及上报处理工作等。内部工作通报证明明港国土分局法规监察股的职责等。具体分工是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邓长春负责长台、肖店、明港三个乡镇。

  (3)、会议记录证明, 2009年3月24日法规监察股全体人员会议,邓长春主持,进一步明确责任。

  (4)、明港金水源小区相差土地面积土地出让金测算证明, 超占的面积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成本费后为102.7284元。

  (5)、明港龙湖湾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测绘现状图证明,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面积9168.1?3。

  (6)、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房地产)意见书 证明,金水源小区超占的土地面积价值人民币253万元。

  14、被告人邓长春供述,2003年至2009年5月,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的工作由我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具体执法业务工作由市国土执法监察支队派驻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的人员负责。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发现有土地违法案件时一般先向我和分局的主管领导汇报,然后向市国土局土地执法监察支队汇报,最后由市国土分局作出处理意见。

  我负责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 2007下半年开始有分工,我负责明港镇、肖店乡和长台乡三个乡镇。

  我在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任队长期间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发现和受理土地违法案事件,并对土地违法案事件进行上报,三是接受群众举报土地违法行为以及调解土地纠纷。

  明港龙湖湾公司在我们分局通过揭牌取得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时我知道这个事,因为龙湖湾公司有合法手续,我们就没有具体插手这件事。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对龙湖湾使用土地的情况没有进行过监督检查,但是我听说2010年7月份明港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开始在查处这件事,由于我已经不再兼任监察大队的任何职务,我也没有管那么多。

  龙湖湾公司揭牌时说是搞土地开发,揭牌后应该由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放线和监督。金水源小区实际的占地面积是多少我搞不清,金水源小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是多少我也不清楚。

  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属于非法占地类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执法监察大队肯定有巡查的职责,我们巡查的目的就是制止非法占地行为,但是具体到金水源小区,因为我们监察大队的人员少,金水源小区的房子是逐步建起来的,不是一下子就超占土地了,我们用眼睛是看不出来是否存在超占土地行为的。金水源小区在开工建设至竣工期间,我印象中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大队没有去巡查过。明港镇划片包干进行动态巡查的责任人是我,有责任对金水源小区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巡查,但我不知道金水源小区超占土地了,如果知道我就去查处了。 土地批下来后,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应该进行详细规划,而且放线也应该由他们去放线,如果他们履行了职责,金水源小区就不会超占土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长春作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明港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兼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是巡查和监管明港镇国有土地利用的直接责任人,在金水源小区开发建设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巡查和监管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长春及其辩护人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损失系多方造成,被告人邓长春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邓长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长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明 策

  人民陪审员 马 旭

  人民陪审员 潘 明 荣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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