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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报12个典型渎职侵权案例
平愚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平愚山,男,昆明市人民政府原助理巡视员。

  【案由】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平愚山在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擅自决定将5000万元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致使142.3万元至今未能收回。此外,平愚山不认真履行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国债发行工作的监管职责,致使该交易部长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公共财产巨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进展】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5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平愚山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敖成璧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犯罪嫌疑人敖成璧,男,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犯罪嫌疑人杨盛,男,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原副局长;犯罪嫌疑人吴鸿飞,男,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生产技术科原科长;犯罪嫌疑人蒋成辉,男,富源县后所镇煤炭分局原局长;犯罪嫌疑人李启杰,男,富源县后所镇煤炭分局原副局长。

  【案由】敖成璧、杨盛、吴鸿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安全生产管理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富源县昌源煤矿、金晶煤矿不具备颁发开工建设通知书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向昌源煤矿、金晶煤矿违法发放了开工建设通知书,最终导致2006年11月25日昌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年7月8日金晶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蒋成辉、李启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放弃职责,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关闭停建非法煤矿规定,给昌源煤矿非法下达生产任务,放任该煤矿长期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最终导致了昌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进展】5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9日、22日分别被依法逮捕。此案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现已移送审查起诉。

  
马胜徇私枉法案


  马胜,男,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长(副厅级)。

  【案由】2004年3月,马胜在省森林公安局查处浙江人管丙华、管丙钗走私黄草案中,明知管丙华系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却徇私枉法,故意放弃职责,不仅不实施抓捕,还违规安排干警将被扣押的赃物14.04吨黄草处理给管丙华。此外,马胜还犯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诈骗等罪。

  【进展】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6年8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马胜有期徒刑五年,与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梁德兵涉嫌滥用职权案


  犯罪嫌疑人梁德兵,男,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原调研员(正处级)。

  【案由】1995年至2004年,梁德兵在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违规同意为西双版纳南亚边贸公司办理了54亩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并先后以正副本名义等手段,在该宗土地上重复办理了多本证号相同的土地使用证,导致该公司利用土地使用证重复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信用社和银行贷款、土地转让费损失合计600余万元,且导致村民多次多人长期上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进展】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此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现已提起公诉。

  
王福生滥用职权案


  王福生,男,元江县原副县长、元江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曾任元江县财政局局长。

  【案由】1996年3月至1999年6月,王福星在被免去元江县财政局局长职务后,仍越权管理该局基金管理股的财政周转金,并先后十次假冒财政局局长签名,违规发放财政周转金,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6万元。此外,王福星还收受贿赂8.6万元。

  【进展】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福生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和旭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和旭,男,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局塔城派出所原民警。

  【案由】2004年高考移民组织者罗某找到和旭,在罗某的相求和贿赂下,和旭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为董某等5名江西籍考生伪造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巴迪乡村民户籍。在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局复查这5名学生真实户籍时,和旭继续隐瞒情况,出具虚假户籍证明,致使这5名江西籍考生当年得以顺利在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报名参加高考,其中4名考生被高校录取。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高考招生的正常秩序,侵犯了考生和家长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进展】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5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和旭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刑讯逼供案


  李光兴,男,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刘自春,男,丘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教导员;卢梁甲,男,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民警。

  【案由】2002年8月28日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舍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时任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自春、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的李光兴和该队侦查员卢梁甲参加了侦破工作。在对有重大嫌疑的村民王树红审讯中,使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手段对王刑讯逼供,迫使王作出了有罪供述。2003年6月24日,抢劫杀人案真凶王林标被抓获,王树红被无辜关押了296天。

  【进展】3人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3年7月30日被丘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11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陈绍斌、张体文滥用职权案


  陈绍斌,男,宾川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张体文,男,宾川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

  【案由】2004年3月,陈绍斌、张体文在宾川县中小学秋季教科书征订工作中,为谋取私利,没有对书商周某的身份、发行资质进行核实,将原计划向云南省教科图书中心征订的教学辅导书8万余册,擅自改变向周某订购。书运抵宾川后,又不作任何检查验收。该书属盗版印刷品,在使用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遭受严重损害。

  【进展】二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12月1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7月5日,宾川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陈绍斌、张体文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张志明玩忽职守案


  张志明,男,江城县林业局原局长。

  【案由】张志明在任江城县林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审批木材采伐许可证中不认真组织安排伐区调查和检查,致使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千果榄仁被非法采伐426.031立方米;在木材采伐管理中严重不负责任,对辖区内的木材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长期认可伐区违规作业,并违反票证管理规定,放任无证运输;对辖区内无证非法经营的多个木材经营加工厂,不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取缔,放任其非法生产和经营,造成木材生产领域严重混乱,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进展】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3月20日,江城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志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周树生、杨德成玩忽职守案


  周树生,男,永仁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原副所长;杨德成,男,永仁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一中队原队长。

  【案由】周树生、杨德成在明知永仁县道路旅客运输存在违法运营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运政监管职责,导致王茂生在没有从业资格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2日驾驶中型客车,超员、超速运输,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的严重后果。

  【进展】二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楚雄州人民法院立案侦查。2006年10月23日,元谋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周树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杨德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洪松泉、李文彬玩忽职守案


  洪松泉,男,中共鹤庆县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办公室原主任;李文彬,男,中共鹤庆县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医保股原股长。

  【案由】2006年3月,鹤庆县老干局组织老干部代表到漾弓江梯级电站考察,决定由洪松泉、李文彬负责落实考察用车,并提出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驾驶员要熟悉路况、车况的要求。但洪、李二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确定运输车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按照要求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认真考察,导致3月30日该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驶离道路滑下山坡,造成12人死亡,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

  【进展】二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洪松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文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杨江怀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


  杨江怀,男,原怒江州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案由】2004年9月,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贡山县华龙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该房地产公司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了华龙公司的营业执照、行政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等物品和文件,并派人到贡山县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杨江怀在收受了该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贿赂的情况下,放弃职责,未认真审查该公司所提供的申请变更材料,便决定将华龙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变更。杨的行为造成华龙公司诉讼不断,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造成华龙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36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进展】因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8月11日,泸水县人民法院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杨江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本报记者 李惠民 通讯员 肖凤珍(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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