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访滋事入刑
昨天下午4点,湖南省检察院下达对桑植县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林某英予以逮捕,宣告张家界市“非访入刑”第一案在桑植县尘埃落定。
犯罪嫌疑人林某英,年满六旬,小学文化,桑植县五道水镇汪家坪居委会居民。2013年因评选贫困人口问题,林某英对村书记有意见,为达到把村书记整垮的目的,不听劝告多次到北京无理闹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4次,被桑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次。林某英于2015年8月21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在公交车上散发传单,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8日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交至桑植县公安局。9月2日16时,湖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英,桑植县公安局已于9月2日16时对林某英依法执行逮捕。
法律规定,对于非访人员,一律先处理违法行为,再解决合理诉求。公安机关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访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到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聚众闹事、实施缠访闹访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依法依规正常上访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合法权益。上访群众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上访活动。群众上访反映问题,应首先向直接责任单位提出,在信访维权的道路上要遵守法律、依法信访。对越级进京到敏感地区上访,到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对以表达诉求为名滋事,意图扩大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受到法律追究。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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