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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险纠纷民事判决案例引发的思考

http://www.aqsc.cn 2012-07-03 09:03:14 中国安全生产网

基本案例

    2010年6月2,被告王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赣F××××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两车损坏。2010626,王某办理了原驾驶证的换证手续。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万余元。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向法院提起诉,要求向王某追偿。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单位有权向王某追偿。

  王某认为,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行驾不属于无证驾驶;原判决的是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王某追偿,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一、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期间所持驾驶证虽已超过有效期,但还没有注销,不一定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之情形。

  驾驶证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驾驶资格的人员颁发的一种资质,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法》不但规定了换证制度,还规定了注销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并不当然属于“没有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因特殊情况下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

  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换证。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可见,驾驶证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资格,法律(公安部的规章)规定了一年的续证期。

  因此,驾驶人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没有获得换证,或者超过一年以上未换证而被注销的,才可认为驾驶人已没有驾驶资格;在法定期限内获得换证,则可认为驾驶人有驾驶资格。

  二、原判决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且对被保险人王某已支付受害人李某的部分,判决了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该判决书已生效,且作为当事人的保险公司也已自动履行。

  ■思考

  笔者是一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多年的基层一线安监员,在面对老百姓时,感觉到我们安监部门的服务工作中存在一些制度上的尴尬。说心里话,看了上述案例后,笔者觉得公安部的规章制定确实更尽美,希望国家安监总局尽快完善各种行政许可制度,使之更合法,更人性化,更具操作性。

  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无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督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1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或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原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由于复审换证工作是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有一个内部规定(未见文,也不好问)是:超过有效期3个月之内的,可以复审;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必须重新办证;超过有效期3-6个月之内的,须找领导批示复审。一些超过有效期3-6个月之内的特种作业证复审,我常常是亲自出面向市安监局求情;而一些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我无奈。

  而现在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督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市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说,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复审,超过一天特种作业操作证就失效,须重新办证。

  曾经有一位在广东打工工作了多年的电工,因电工证扣压在厂里,不知道超过了有效期一个多月了,回来复审不能办,要我帮忙,他说重新办证太麻烦了,罚点款都行,可我无奈。

  二、安全资格证超过有效期是否属无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又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监制的安全资格证中说明,有效期限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证书失效。

  曾经有一个民营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因安全资格证超过有效期2个多月,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市安监局工作人员说安全资格证失效须重新办理资格证,不肯受理延期申请。

  三、安全资格证未超过有效期但未经过再培训是否属无效?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国家安监总局监制的安全资格证中也有再培训记录页。

  曾经也有一个民营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在外未能参加再培训,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市安监局工作人员说未参加再培训资格证无效。该主要负责人说,安全资格证在3年有效期内,怎么就无效呢?未再培训补一下或罚点款,不行吗?可该工作人员就是不肯受理其延期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经营是否为无证经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笔者曾经依上述条款立案对几家经营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农药、油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行政处罚过,当然只罚款了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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