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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通过网站组织卖淫 运营4年会员多达48万人
网络卖淫资料。
本报上海8月26日电 网站运营4年,主题数9万余个,总帖数738万余条,会员48万余人……收获如此“成绩”的网站,内容却见不得光。原来,这是李某等人用以组织卖淫的网络平台。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起因通过网站组织卖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判,李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8月,李某、杨某、朱某经过商议,由李某出资注册域名,杨某、朱某负责管理运营,创建名为某论坛的网站,为卖淫女、卖淫场所与嫖客进行交易提供平台。林某负责制作网站页面、搭建论坛结构及网站安全维护,陈某等人作为各版块管理员协助管理。
网站下设多个版块,分别由李某、杨某、朱某等人负责管理,或组织招募兼职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或通过收费方式发布卖淫女招嫖信息、包含卖淫等色情内容的娱乐场所信息。李某从兼职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中抽头渔利,杨某、朱某、林某、陈某等人将版块收入按比例分成。
网站有着系统的招嫖规则:卖淫女付费取得在论坛上发帖的权限后,按照规定格式发布自荐贴。如嫖客认为口碑较好或投诉卖淫女存在欺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查证属实的,有相应版主推荐、删帖等奖惩措施。
2013年5月,五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交代了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林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处罚。一审判处李某、杨某、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组织卖淫罪的主要特征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本案查证属实的证据表明,涉案网站由李、杨、朱三人共同商议并建立,其对该网站的具体业务及管理方法均有着明确认知。杨某、朱某负责整个网站的日常运营,网站对卖淫女发帖权限、嫖客投诉及相应奖惩措施有着一套系统的规则。本案所涉诸多卖淫女均以涉案网站作为其招嫖的重要甚至全部客户来源,发帖效果及奖惩措施直接关系到其卖淫收入。网站以此实现对相对松散卖淫活动的整合、管理与控制。李某虽不参与网站的全面管理,但其负责的“天使伴游”版块系网站重要组成部分,李某多次通过该版块以招募、介绍并安排卖淫时间地点、接送等方式控制卖淫女卖淫并从中分成。故李、杨、朱三人主观上均有组织卖淫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参与实施了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
经鉴定,网站自2010年建立以来,主题数达9万余个、总帖数达738万余条、总会员数48万余人、帖子评分记录近5万条、收入438万余元。通过该网站,已有多人多次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由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特性,该网站所传播的卖淫嫖娼信息还将继续扩散,故李、杨、朱三人的组织卖淫行为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属情节严重。
最终,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定性正确,所判刑罚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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