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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卖淫供养男友 1年接客1162次
台湾台中1名18岁少女,前年16岁时认识高姓男子(21岁)并交往。因2人无力负担房租、生活开销,高男竟拜托范姓男子及卓姓女子担任女友经理人,安排女友下海卖淫,希望以最短时间赚到20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50.5万港元),然后开一家属于他们的店铺
从前年到去年,该少女接客达1,162次,赚得244万余元(约61.6万港元),但赚回来的钱却被高男拿去买车、缴罚单,根本没留钱开店。台中地检署斥责高男将女友当成生财工具,依违反《儿童性交易防制条例》起诉高男等3人,并对高男求处重刑。
起诉指出,高男明知女友当时只有16岁,却将她推入火坑,每次性交易价格从4,000元至1万8000元(约1,010至4,547港元)不等,高男和女友每次可抽取2,100至3,000元(约530至757港元)不等,高男还与卓女签订“工作合约”,高男负责确保女友继续从事性交易、配合卓女等人要求和训练、高男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女友动粗、伤害致女友有自残行为、卓女则务必替高男争取最大利益等。期间,女友曾透露不想再从事性交易,高男即称那会无法养活2人,所以即使女友来月经,高男也要女友“要不要再撑一下,下个月没钱就好笑了”、“我是觉得也没差那几天”,少女为了想跟高男继续交往及同居,只好哑忍。
至去年底,检警锁定范、卓从事媒介性交易工作,监听中得知其中有未满18岁少女而查获,并从帐册中发现该少女从前年11月至去年12月间,共接客1,162次,几乎一天接客至少3次,一共赚得至少244万元,却供高男买车修车、缴罚单等生活挥霍,最后只存9万余元(约2.2万港元)。检方斥责高男简直将女友当成生财工具,犯后又全盘否认,请求法院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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