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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黄晓韵
美国时间12月2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恶名市场”(Notorious Market)名单,该名单汇集世界各地的贩卖假冒和盗版物品的市场及侵权网站。淘宝网于2011年被列入该“恶名”名单,后于2012年除名,如今时隔四年后再度登上。阿里巴巴集团总裁白求恩表示,“高度怀疑这一决定是否实事求是,抑或是被当前的政治氛围所影响。”而较多媒体的文章也为淘宝辩护。
然而,即使阿里巴巴集团声称已作出大量努力,也无法否定淘宝网假货和盗版货仍大量存在的事实。同时,中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不得力也是这“假货温床”的作伥者。
1、USTR指出淘宝存在大量假冒和盗版产品,包括需要严格符合标准的车辆部件
根据USTR的报告《2016 Notorious Markets List Spotlights Fight against Global Piracy and Counterfeiting of American Products》,USTR的“恶名市场”名单主要针对侵权商品,即假冒品和仿造品,这也就是平常说的"A货”和“山寨品”。USTR认为淘宝网的仿冒货大量存在,包括一些需要高度符合标准的产品,如车辆部件。
2、中国工商总局指出淘宝的正品率仅为“37.25%”,远低于平均水平“58.7%”
中国工商总局则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该报告定义“非正品”包括“假冒伪劣产品、翻新产品、非授权正规渠道,含量与宣传不符产品、无3C认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产品”,也即不仅包括“A货”,也包括质量不到位的“假货”。在这份报告中,淘宝网的正品率远低于平均水平。
3、虽然中国针对网购的法律增多,但约束力度不大,淘宝网不能因为自己是第三方平台就逃避责任
中国于2014年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于网购消费的法律,并特别指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这意味着淘宝、京东、聚美优品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样要为其网店的产品负起一定责任。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四条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对“双十一”、“双十二”等大促销进行了规范。
列一个清单:如果一个商家在中国贩卖仿制品,盗用了他人的商标,那么他会面临中国201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他贩卖质量不过关的假货,那么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的处罚——“生产了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如果是掺杂、掺假,则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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