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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售楼处“人脸识别”超10万人像,被罚25万!

今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楼盘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处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

果然,在营销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0万余张。

执法人员立刻固定证据,并对相关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摄录如此大量的人脸信息,开发商究竟有什么目的?随着调查的深入,谜底逐渐揭开。

原来,为促进销售,开发商开展了全民营销、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1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案场访客的来源。

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他们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从2020年12月9日起,售楼处入口处开始摆放“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告示牌,在人证对比机旁摆放了“刷证时会采集您的人脸及个人信息,用于查询来访记录和签约管理,我们承诺保证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告示牌。

但是,两个告示牌都没有明确告诉消费者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

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部分购房者了解情况,他们均表示对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毫不知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该公司在其售楼处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采集人脸信息的过程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若发现可疑摄像头“偷”取个人信息等情况,可直接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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