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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9月1日起,常州人你的医保将发生这些大变化!

@常州全体小伙伴

常州医保又有新变化了!

一起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医保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的变化

从市社保中心获悉,2018年度我市市本级(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将于9月1日开始,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都有变化。

1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

2018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550元/人,“未成年居民”220元/人

此前2017年的缴费标准如下图

2

统一使用“省保卡”缴费

2018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将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进行卡扣。

在此,特别提醒居民注意以下三项事宜:

1、已参保并领取省保卡的居民,请至省保卡正面左上角标注的银行各网点,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并按缴费标准存足保费;

2、已参保但尚未领取省保卡的居民,请携居民身份证,尽快至就近的各省保卡办理点申请制卡,领取省保卡后到相应银行办妥金融功能激活和缴费手续;

3、已领取省保卡、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但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居民,请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尽快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的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为9月1日至11月20日。凡在此期间参保并按标准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可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逾期不缴费或未足额缴费,以及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的居民,将造成医保关系中断,无法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有疑问,可致电12333咨询。

常州困难群众大病医保最高可补偿80%

我市新近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过采取优化参保、提高待遇等措施,有效减轻约3.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看病费用负担。

明确从3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水平。

1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待遇衔接

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超过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以及乙类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单价为4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现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

2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同时提高分段支付比例

20000元以内,补偿5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60%;

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70%;

超过100000元,补偿80%。

3完善医疗救助保障政策

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的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提高至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情需要转至市外住院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救助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对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市外就医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直接结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该新政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预计每年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基金将多支出1000余万元。

常州居民医保待遇

1

门诊待遇

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未成年居民/大学生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可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必须在首诊转诊制度的前提下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首诊: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直接刷卡享受。

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到指定的一家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在指定的转诊机构刷卡享受。

专科门诊:三院传染科、一O二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专科门诊)就诊,直接享受,无需转诊手续。

急诊抢救:急诊抢救可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急诊挂号,按规定直接刷卡享受,无需转诊手续。

异地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

2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门诊治疗以下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享受补助。其中,重症精神病仅在门诊使用指定范围的药品时可享受补助。

3

门诊大病补助

一个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以下大病门诊治疗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补助。

4

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持《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5

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

集中参保缴费期首次参保缴费

2

集中参保缴费期续保缴费

3

特殊情形的参保缴费

1.新生儿参保及待遇享受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如法定监护人为其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成功的,新生儿的居民医保待遇费用报销可以追溯到刚出生时。如新生儿自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办理参保并缴费成功的,则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费用报销不可以追溯。

2.非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

对未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居民(不含“困难群众”、符合规定的新生儿),在保险年度内(2017年1月-12月)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但个人不再享受政府补助,需要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保费,同时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期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3.超过18周岁的居民办理续保缴费

年满18周岁仍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大学生除外),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需携带在校证明,至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续保认证手续,按“未成年居民”标准继续缴费。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且不在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内,需至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镇)人社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按“非从业居民”标准继续缴费。

4.因参军、至外地大学就读、至外地参加职工医保、死亡等原因需要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需至原办理参保手续的街道(镇)人社所办理停保、退保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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