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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东:惩戒权捡起来,谈何容易?

这次教育部旗帜鲜明地提出,将修改教师法,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吕玉刚表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要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规范。抓紧修改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利,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维护师道尊严。”

在我看来,这绝对是利国利民利教育的大好事,只是实行太晚了,耽误了太多的人。人性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学习总归是苦的,如何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学习,尤其是一些熊孩子能够自主,确实很难。

孩子一旦真正学进去了,学习也就充满了挑战的乐趣,但在此之前,该有的强制也是必要的。

我常常想,当年鲁迅如果仅仅是百草园肯定也是不完整的,必须要有三味书屋。而三味书屋中的寿镜吾老先生手里就有一把戒尺,这可不是一般的惩戒权,就是用来打手心的。鲁迅扎实的古文功底,很难说与这一把戒尺没有关系。

关于惩戒权,我有三个观点。

首先是赞成。惩戒能成为有效的教育手段,或者说,惩戒权缺失,教育失去了一种可能,这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重在“罚”,指向人,让人吃苦头。惩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惩”,而在于“戒”。

其次是取向。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为自己错误负责,并非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尤其反对老师情绪性的惩罚。

最后是程序。惩戒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规范自身行为。

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给予鼓励。惩戒权需要多方合力,包括社会、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理解,所以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和程序。教师在惩罚的过程中应明确权利界限,并承担惩戒不当的责任。

尽管惩戒权是必要的,但我觉得真正实施仍然很难。究竟难在哪里呢?

第一难在法律问题。

现在是要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惩戒权,要知道这些孩子都是 未成年人,就算他们是校园欺凌的人渣,也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警察拿他们也没办法的,让手无缚鸡之力老师去惩戒他们,怎么惩戒?还不是粪坑里扔石头找死(屎)?

这些大爷没找老师的麻烦,已经谢天谢地了。他们无所事事,甚至就在教室里喝酒抽烟吃肉,有恃无恐,谁敢动他们?这些人绝大多数成群结队,很多人都凶狠玩命,而且深谙法律会保护他们,让老师惩罚这些人,就意味着让老师扛炸药包、火箭筒,无论成功失败,很可能有去无回。最近的五莲的杨老师和铜陵的周老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教师法》也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这逐渐成为师德的一条红线、高压线,但对什么是体罚,什么叫变相体罚又语焉不详,或根本无法界定。导致老师教育手段的弱化,在教育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甚至无所适从。

再加上学校不遗余力的宣传,任何时候,绝不处罚学生,已经成了一种潜规则。教师处罚学生,是教育工作的失败,是教育无能的表现。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就是例证。

第二难在尺度问题。

什么叫体罚?什么叫惩戒?如何区分?所谓的体罚,字面意思,就是对身体进行处罚,那么惩戒呢?尽管惩戒的目的在于“戒”,但毕竟还是要通过“惩”来实行。请问,惩什么呢?惩罚身体就是体罚。剔除身体,惩罚别的,那就是变相体罚。横竖都是一个死。这个尺度很难把控。

一旦出问题,老师就是背锅侠。最近五莲杨老师让所有老师惊出一身冷汗。因为李某和王某两位学生逃课,被杨老师追回,在走廊上,用书本打了几下。结果事情就大了。

教体局对杨老师的处理通知。一是扣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二是责成学校解除聘用合同,三是纳入信用系统黑名单。这基本上是当做敌我矛盾在处理一个老师了。

那么,杨老师是一个什么样的老师呢?据该校微信公号所推,标题是《爱心育桃李,智慧写人生》,说杨老师担任14年班主任,深受学生喜爱,教育教学质量是一流的。

一个在学校被如此推崇和礼赞的老师,何以一下子就成了没有底线的老师?一切都因为课本打了几下,这就是红线,也是底线,所以一个优秀的教师,一下子不优秀了,变成了处理对象。当然这个处理已经纠正了。

那么,请问老师对于逃课的学生如何处理?如何惩戒?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惩戒学生?学生反过来惩戒老师怎么办?事实上说教师是高危职业,并不是危言耸听。有时就是赤裸裸的事实,只是大家不愿意去面对。

第三难在习惯问题。

这些年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写进了《教师法》,早已成为教师职业道德的红线,或者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斯之剑。

教师绝不能体罚或者是惩戒学生,已经形成了习惯或者条件发射,老师早已经不敢惩戒了。在老师的头脑里,惩戒早已经不是选项,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惩戒能力。

那么在学生心目中呢?他们也已经习惯了老师的无微不至,苦口婆心,不可能接受老师的惩戒。这不仅是习惯使然,慢慢已经成为一种文化,融入了血脉中去了。一个打碎的瓷器,不可能再被修复,一个放下的戒尺也拿不起来了。

在社会妖魔化老师的情况之下,脏水都泼向老师,好像老师罄竹难书,罪无可赦。谁让学校乱收费,谁让老师收黑礼,谁让他们开培训班,反正是该死。很多家长把孩子惯成了熊孩子,自己束手无策,却理直气壮送给老师一句话,我们说话孩子不爱听,现在孩子就全交给你了。

有成绩,你好他好大家好,但都不如自家孩子好。没成效,家长马上阳腔怪调,指桑骂槐,要求换老师,换班主任,恨不得换校长。就没想过换换自己的脑子,轻则吵闹,重则打骂索赔,老师成了出气筒。

老师是孩子王,除了和学生打交道,没有社会经验,没有社会关系,不打白不打,打了也白打。

那么,老师就没有保护了吗?


其实说起来教师也是有保护的。《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教师法》的这条规定本身就有点勉强,不够硬气。教师已经被侮辱和殴打了,还只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还有什么叫情节严重?辱骂老师和殴打老师,还不叫情节严重?非得把头打碎,腿打断,打死了……才叫情节严重?这个时候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与受害者毫不相干了,保护老师任重道远。

如果让自身保护还远远不够,岌岌乎殆哉的老师,对惯于欺凌的学生实施惩戒权,很可能如老杜所说: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与清风舞,共明月醉

投稿:wkd001@126.com

合作:heimawangzi14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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