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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男子被离婚方知养儿4年非亲生 获赔2.6万
[摘要]争执中,曾某的一句话让在场人员惊诧不已。她说,小宏并不是郑某的亲生儿子。今年6月,博罗县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就郑某请求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郑某与小宏没有血缘关系。
本报讯 (记者罗孝宗 通讯员许玉新)近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才得知已养育4年的儿子竟不是亲生的。经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2.6万元,并赔偿男方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离婚案庭审现场,妻子称儿子非丈夫亲生
2006年4月,曾某与郑某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月,曾某生下一个女孩小丹(化名),2009年12月,又生了一个男孩小宏(化名)。
后来,郑某一直在外打工,打工期间孩子一直由郑某父母带着。今年3月中旬,曾某将小宏带走独自抚养。今年4月,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庭上,曾某和郑某的情绪都十分激动。双方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曾某坚决要求离婚,郑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力争对儿子小宏的抚养权。
争执中,曾某的一句话让在场人员惊诧不已。她说,小宏并不是郑某的亲生儿子。郑某听后面色惨白,抱着曾某说谎的侥幸,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今年6月,博罗县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就郑某请求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郑某与小宏没有血缘关系。
妻子出轨损害丈夫人格尊严,法院判赔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结婚生活多年的妻子竟然对自己不忠,养育多年的儿子也不是自己亲生,郑某难以承受这种现实,被气得生病住院。
随后,郑某认为,儿子小宏由自己及其父母抚养4年多,投入了深厚感情和巨大的物质代价。妻子对婚姻的不忠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要求曾某赔偿其抚养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5万元。
受此刺激,郑某情绪有些失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过错主要在曾某方面,确实给郑某造成了伤害,法官劝解曾某给郑某适当赔偿。但曾某始终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因平常生活琐事积累的矛盾,以及一方对婚姻不忠的事实,曾某与郑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解除婚姻关系。
由于不是亲生,郑某对小宏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然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曾某共同抚养小宏4年多,曾某的过错侵害了郑某的人格尊严,郑某要求曾某赔偿抚养损失和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考虑曾某经济条件较差,同时每月还得负担女儿小丹的抚养费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据《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曾某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同时返还郑某抚养费等2.6万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都有忠诚婚姻义务
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曹万畅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原告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违背公序良俗,负有过错责任,给丈夫郑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应该给予丈夫郑某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被告郑某对非亲生孩子不具有抚养义务,因原告曾某隐瞒了小宏非郑某亲生的事实,致使被告郑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抚养多年,因此抚养费应由原告曾某返还。
(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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