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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古代女子不能离婚”

论坛】反驳“古代女子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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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古代女子不能离婚”
  
  汉族人
  
  现代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离婚,古代女子要想改嫁只能通过他的丈夫写休书。还告诉我们说这是常识。这是封建礼教压迫妇女的体现等等……
  
  这里反驳:
  
  古代女子不但能与丈夫离婚,而且能主动提出离婚,还有感情不和和平离婚的。
  
  《汉书·朱买臣传》记载:朱买臣家境贫困,喜欢读书却不擅长营生,常挑柴火卖,边走边读书。朱太太和他相随,看着觉得丢人,就劝他别这样,因为别人都在看他。
  
  可是朱先生反倒跟她较上劲,读书的声音更高了。朱太太觉得没面子,回家后死活不愿跟朱先生过下去。朱先生没办法,只好由她去了。
  
  在《后汉书·列女许升妻传》中,也记载着女方主动提出离异的例子:许升的妻子名叫吕荣,因吕女士的父亲对许升的品行不满,就让吕女士改嫁。因为岳父家比较强势,许升没有办法,只好跟妻子离婚。
  
  这两件事情,说明在汉代社会中,女方,或女方的娘家对于离婚有一定的自主权,并非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唐时正式写入律典为后代所继承发展
  
  “和离”正式写入律典,始见于《唐律·户婚》,其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坐就是不犯法。
  
  “和离”是基于双方感情破裂而发生的,婚姻讲究缘分,既然双方感情不和,不如好聚好散。
  
  宋代人觉得唐律蛮不错,承袭唐律内容的同时,自然沿用了“和离”制度,宋朝的律典《宋刑统》规定:“若夫妻不相和谐而离者,不坐。”
  
  义绝
  
  所谓“义绝”,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视为恩义已绝,无法共同生活下去。
  
  在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一词最早出现于汉代《白虎通·嫁娶》,是对礼的一种补充。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而妻子不能离弃丈夫。但是丈夫如果“悖逆人伦,杀妻父母”,这就属于“废绝纲纪,乱之大者”——当女婿的把岳父岳母杀了,当然得离婚了。在这种情况下,“义绝,乃得去也”。
  
  唐宋亲属被对方伤害不离婚者得判刑
  
  “义绝”正式入律也是在唐朝,唐律扩大了义绝的范围,若有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等行为,则必须离婚——女人想跟男人过下去也不行,不离婚的要处徒刑一年。
  
  至宋代,“义绝”基本承袭唐律: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相互杀害;或是妻子殴打、詈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以及企图杀害丈夫的,即使罪行被赦免,仍然要判定“义绝”。
  
  如果婚姻中存在“义绝”的情况而不离异,将被判定有罪。
  
  元代丈夫因贪利卖妻妻得与买者离婚
  
  发展到元代,“义绝”还可能因丈夫卖妻而引起。元代禁止丈夫因贪利而休妻,将妻子卖与他人。
  
  譬如说,桂阳有个人叫谭八十一,因生计所迫,经人说合,把老婆阿孟转嫁给谭四十三为妻。阿孟在四十三家生一儿一女。谭八十一得了钱财。
  
  礼部以为,谭八十一虽然写了休书,但是既然得到钱财,就是“卖休”,是违法行为,因此断定阿孟与谭四十三离异,阿孟回到娘家,谭八十一所得钱财全数没收。
  
  明朝谎称未婚又娶妻不离婚挨八十棍
  
  到明朝的时候,情况又不一样了。明代“义绝”不像唐宋“义绝”那样注重夫或妻对对方家族成员,特别是对尊亲属的侵害,而更加注重夫妻之间的关系。
  
  如果丈夫出远门,妻子的父母将其改嫁;或是岳父母将女婿赶走,另行招婿;或是岳父母允许女儿的通奸行为,都构成“义绝”。这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妻子一方。
  
  另一类“义绝”的责任归咎于丈夫一方,即丈夫有殴打妻子、明明有妻子而谎称未婚以欺诈行为另行娶妻、将妻子当做妾对待、为钱财而卖妻、把妻子当做自己的姐妹嫁人等行为,必须离婚,如果应离而不离,要打八十大棍。
  
  有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离婚条件予以补充。例如宋代妇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离婚权。这些情况包括:
  
  第一,丈夫卷带妻子的财产,外出不归,妻子不能自给自足的,可以改嫁。如果丈夫没有卷带财产,妻子不能自养的,在丈夫离去六年之后可以改嫁。南宋将六年的时限缩短为三年。
  
  第二,丈夫因犯罪被移乡编管,其妻要求离婚的,应当准许。
  
  第三,妻子被丈夫的同居亲属强奸,即使未能得逞,妻子要求离婚,也应当允许。
  
  第四,丈夫逼妻为娼,或媒合他人与妻通奸的,即使未得逞,也应当离婚。
  
  第五,南宋法律规定,典卖妻妾的,也须离婚。
  
  以上反映了古代中国在夫妻离婚上的状况。比历史上同期国家要开明。也说明某些历史“常识”是人为特意编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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