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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能否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条例第 6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③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期间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土地使用税,属于管理费用, 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本条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此时,该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据实扣除项目,其已反映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限额扣除项目中。对于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无关的土地使用税,其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也不属于土地征用及补偿费、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其不能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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