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服务,在网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自然人还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福建税务答: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榕税公告〔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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