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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开票确认收入的分录

建筑业开票确认收入的分录

建筑业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核算.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同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建筑业开票确认收入的分录如下:

1、假定该建筑业企业前期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计量时所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开具发票,应做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满足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2016年6月1日,宁巴建筑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宁巴建筑公司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未支付款项,宁巴建筑公司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5、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2016年6月1日,宁巴建筑公司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宁巴建筑公司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向宁巴建筑公司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己公司未支付款项,宁巴建筑公司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宁巴建筑公司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看了上文对建筑业开票确认收入的分录怎么做的解读,以及建筑业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点的分析,大家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建筑业开票分录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会计核算,还涉及到税务处理,在实务中需要树立财税一体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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