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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

建筑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规定及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区分以下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五)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

(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何时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即使没有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

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也不需要开具发票,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在上文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知识点,看了上文对建筑行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的解读,各位小伙伴觉得有帮助的话请收藏、点赞哦~更多关于具体行业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请登录我们的网站寻找答案,也可向我们的答疑老师寻求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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