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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湿租算不算”工程分包“?
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
1、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笔者认为,在施工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如果”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就属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同时,财税〔2016〕140号文件从业务实质出发,将”施工设备租赁 操作人员“界定为”建筑服务“,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文件对”建筑服务“业务的规定,比如异地施工时应该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承租方“获得”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也就是说,税务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工程分包“。
此问题存在争议,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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