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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种有名合同法定主要条款总整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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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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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外在具体表现,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合同条款必须明确、肯定、完整。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故合同条款多由当事人约定,较少由法律直接规定。通常而言,合同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不同的合同,往往有不同的主要条款。从防范因合同漏洞导致的法律风险出发,相关法律往往会列举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作为对当事人订约时的一种建议或提示。本期“法规整理”收集整理了125种有名合同的法定主要条款,供读者于订约时参考。
51.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5月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客户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三)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或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第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该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证券或资金的权利,以及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资金或证券的义务一并转让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二)受让前项权利和义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52.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二)上市费用的收取;(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五)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六)争议解决方式;(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53.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八)社会保险的缴纳;(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十)突发事件处理;(十一)外派海员遣返;(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十五)违约责任。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54.外派海员上船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四)违约责任。5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56.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场所;(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57.转融通业务合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10月30日修正)第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58.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12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5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11月30日修正)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60.商业银行托管服务协议《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7月12日起施行)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股东信息以及股权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况和相关资料;(二)托管机构承诺勤勉尽责地管理股东名册,记载股权的变动、质押、冻结等状态,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记载准确无误,并按照约定向商业银行及时反馈;(三)托管机构承诺对在办理托管事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予以保密,服务协议终止后仍履行保密义务;(四)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应约定股权事务办理流程,明确双方职责;(五)托管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信息;(六)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按照规定需要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而未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托管机构应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1.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违法违规的;2.托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股东不符合资质的;3.因商业银行原因造成托管机构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的;4.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八)如托管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或因自身不当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解除服务协议的,相应的责任由托管机构承担。商业银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需与托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上述要求体现于补充协议中。61.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4日修正)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62.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协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1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6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二)服务协议期限;(三)配置服务内容;(四)配置费用结算;(五)配置管理要求;(六)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服务协议的其他事项。64.航空安保协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8年11月1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第四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一) 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二)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三) 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以上内容。第七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在地面停放时得到有效监护,监护措施及监护机构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或者安保协议中列明。第七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以便航空器在机场过夜或未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停放期间得到有效守护,守护机构及守护措施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或者安保协议中列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配餐企业以及地面服务代理等机构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本机场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内容至少包括:(一)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二)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安保要求;(三)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程序;(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租户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安保责任的划分;(二)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三)对租户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四)质量控制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6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合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66.彩票代销合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8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合同订立时间、地点、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八)监督和违约责任;(九)其他内容。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67.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68.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6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和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包括以下条款:(一)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的名称、注册地、成立依据的法律和主要经营场所;(二)基础证券的种类;(三)发行存托凭证的数量安排;(四)存托凭证的签发、注销等安排;(五)基础财产的存放和托管安排;(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存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八)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九)基础证券涉及的分红权、表决权等相应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程序;(十)存托凭证持有人的保护机制;(十一)存托凭证涉及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税费处理;(十二)约定事项的变更方式;(十三)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安排;(十四)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六)存托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十七)诉讼管辖法院为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十八)其他重要事项。69.存托凭证托管协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存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二)基础证券种类和数量;(三)存托人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程序;(四)基础财产不得作为托管人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及相关资产隔离措施;(五)托管人的报酬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六)基础财产托管及解除托管的程序;(七)约定事项的变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重要事项。70.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6月15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7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线路运营权期限等;(二)运营服务标准;(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四)执行的票制、票价;(五)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六)履约担保;(七)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九)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调解方式;(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72.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使用协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修正)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7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8日修正)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7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名称、管理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四)受托人与融资主体签订的投资合同或者相关协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75.药品经营质量保证协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6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76.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消防部门、医疗救护机构、公安机关、运输企业、当地驻军等单位签订机场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就机场应急救援事项明确双方的职责。支援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二)协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三)协议单位的救援人员、设施设备情况;(四)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五)协议单位参加救援工作的联络方式、集结地点和引导方式;(六)协议的生效日期及修改方式;(七)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对方的程序。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者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对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协议应当附有协议单位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实施预案。在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已明确机场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军的职责和义务时,可不签署支援协议,但本规则规定的协议内容应在相关预案中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获知支援单位的救援力量、设施设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77.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78.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六)违约责任;(七)纠纷解决途径;(八)其他有关事项。79.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代建工作内容;(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四)代建管理目标;(五)代建工作条件;(六)代建组织机构;(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80.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6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三)违约责任;(四)免责事由;(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81.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特许权协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6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三)项目建设要求;(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五)有关担保要求;(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七)违约责任;(八)协议的终止;(九)争议的解决;(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8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8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84.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85.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三)估价对象;(四)估价目的;(五)价值时点;(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8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3月23日修正)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87.股票期权交易经纪合同《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第十八条  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自有资金、证券或依法借入的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投资者作充分说明,经营机构还应当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股票期权合约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中的至少一种醒投资者妥善处理股票期权交易持仓,并对提醒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88.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1月2日修正)第六条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第七条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承运人名称;(二)船名、航次;(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四)舱室等级、票价;(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六)上船地点(码头)。89.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年10月13日修正)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第十一条 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90.水路旅客行李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1月2日修正)第九条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第十条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承运人名称;(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四)行李名称;(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六)包装;(七)标签号码;(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九)运费、装卸费;(十)特约事项。91.铁路旅客行李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年10月1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1.发站和到站;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行李包裹品名、包装、件数、重量;4.运费;5.声明价格;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92.铁路旅客运输包车合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年10月13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主要载明:1.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包用车辆种类、数量;3.发站和到站站名;4.时间;5.包车运输费用;6.违约责任;7.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缴付定金。93.铁路旅客运输租车合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年10月13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向承运人租用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租车合同主要载明: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4.租车费用;5.违约责任;6.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94.港口作业合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1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第十三条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第十四条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五)旅客上下船服务;(六)特约事项。95.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96.药品生产、检验委托合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七十八条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第二百八十八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第二百八十九条 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第二百九十条 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第二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9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9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99.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还款协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100.商业银行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第八十九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10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二) 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三)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四)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五)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六)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10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协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二) 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三)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四)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五)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六)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103.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四)产权交割事项;(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104.金融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协议生效条件。105.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二)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三)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四)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五)有关资产交割事项;(六)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九)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十)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十一)公路养护责任;(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四)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六)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十七)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106.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合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8月6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六)违约责任;(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107.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设立协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108.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合作举办协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109.直销企业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110.抵税财物委托拍卖、变卖合同《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三)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拍卖公告的方式及其费用的承担;(四)拍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委托的商业企业要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与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核价方式约定变卖价格。委托变卖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税务机关及商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坐落地、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等;(三)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时间、地点及其费用的承担;(四)变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违约责任;(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11.典当合同《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112.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协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4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113.糖料收购合同《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2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制糖企业在划定的糖料区内与糖料生产者按照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签订糖料收购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合同签订的组织工作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糖料收购合同应当在糖料种植前签订。第十五条 糖料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糖料种植面积;(二)种植品种;(三)交售时间;(四)交售价格;(五)制糖企业对糖料生产者的支持方式;(六)糖料款结算方式。糖料交售价格和糖料款结算方式,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114.并网电量购销合同《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3.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4.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5.合同的有效期限;6.违约责任;7.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11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合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14日修正)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116.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3月5日)第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117.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月5日)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118.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协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2017年12月7日修正)第七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五)结算流程;(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八)协议变更和解除;(九)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19.矿业权转让委托合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2017年9月6日)第八条第二款 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0.矿业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2017年9月6日)第二十六条 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非油气矿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121.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月18日)第十七条 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122.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3日)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123.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转贷银行在贷款方批准项目后,应当与债务人就转贷条件和转贷协议其他内容进行协商。转贷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贷金额和转贷条件;(二)转贷资金的提取(以下称提款)、单据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核;(三)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的偿还;(四)转贷手续费,规定收取转贷手续费、罚息及违约金的费率、基数、币种等;(五)结算和支付货币,明确转贷协议项下借款人提取贷款资金,偿还本金,偿付利息、国外银行费用、罚息,以及借款人偿付转贷手续费、违约金、罚息的结算和支付币种;(六)担保,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文件齐备是提款的先决条件;(七)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的约定;(九)协议生效前提条件,如还款承诺函、还款保证书等有关文件是否齐备等;(十)其他。124.国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125.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的(指论证或研制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研制进度及交付期限;四、研制方案或技术途径;五、交付方式及验收条件(含定型验收标准);六、技术经济责任及违约责任;七、合同价款及付款、结算方式;八、主要配套项目及其研制分工协助关系;九、密级和保密事项;十、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总承包合同还应当包括必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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