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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课大比拼】01期——微信、支付宝转账大额交易应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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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最长的假期结束了,小伙伴们是否都在假期里开心地扫一扫?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为资金往来流通提供了极大便利,微信、支付宝转账、发红包已经成为每个人日常不可或缺的生活内容,但是在方便生活的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对于大额交易仍应慎用微信、支付宝。

近日,崇武法庭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分三次转账共计11000元,并提供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电子凭证,但原告矢口否认有收到上述款项。

法庭要求原告当庭打开其微信账号查看交易记录,从交易记录显示,原告确实有在相同时间收到相同数额的三笔款项,但原告辩称交易记录显示的账户无法证明系被告,且双方显示的转账单号也不一致。

在该案中,原、被告关系恶化,且互相删除好友关系。

被告提供的交易记录体现的收款方姓名与原告微信显示的姓名不一致
被告提供的交易记录体现的转账单号与原告微信显示的单号也不一致。


那么,微信、支付宝转账靠谱吗?

经法官亲自实验,转账给朋友款项后,交易记录体现的是微信使用人自己备注的好友名称;互相删除彼此好友关系后,转账交易记录显示的是对方的微信昵称,且双方体现的转账单号只有前16位是一样,后面20位的数字确实不一致。微信号注册后便无法修改,但微信昵称可以随时修改。

如此一来,对微信交易记录确实难以直接认定。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也存在同样问题。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均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目前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盲点、难点。

就像本案出现的问题一样,交易一方如否认系该电子账户的所有者,则交易另一方的证据难以直接认定。就本案而言,法官需依职权向电子数据平台方核实后才能进一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目前,该案因双方另有其他争议问题,尚未作出判决。再此,法官提醒,对大额款项交易,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前,最好不要选择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账号直接转账或者发红包,而应该选择向对方银行卡转账,同时,在转账时要备注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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