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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中心外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湖南省****厅
总包方: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心体系项目建安工程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方:**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已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就本项目外墙装饰工程专业分包施工事项与乙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南省******中心外墙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镇**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括的所有外墙装饰工程,以及外墙装饰工程部分的设计变更工程。

第三条 工程承包内容:

1.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铝塑板幕墙、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幕墙、大门雨棚等外墙装饰的制作与安装工程。(详见本工程外墙装饰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外墙装饰工程相关的设计变更工程。
3、外墙装饰工程的二次设计。乙方对外墙装饰工程进行二次设计(乙方承担二次设计费用),并向甲方提交幕墙设计图纸壹拾套,经发包方和甲方审核确认,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外墙装饰材料的三性检测。现场材料检测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注:外墙用华天防火A级铝塑板为4mm厚50丝,振声铝材,钢材按国家标准,国产优质胶,幕墙玻璃6+9A+6双面钢化单面镀膜中空玻璃,雨棚玻璃为双面钢化6+0.76+6夹胶玻,石材为23mm~25mm厚天然花岗岩、五金配件为普通型国产优质,具体样板和单价由乙方报发包方和甲方共同签证确定,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承包方式:

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资料、包验收及验收备案、包完工后对装修物进行清理保洁(包自身建筑装饰垃圾的清理、外运)。

第五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11年11月8日。
2、竣工日期:2012年3月18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30日历天。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技术标准,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第七条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本合同的合同价款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按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中:乙方承包完成的工程部分的固定综合单价,按照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综合单价的85%计算,其余15%作为甲方的土建施工配合费和总包服务费归甲方。
(2)乙方工程承包应承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保险费,税费等费用,由甲方按照湖南省现行相关文件代扣代缴。
(3)乙方在工程结算总价款中计取的劳保基金,归甲方所有。
(4)乙方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甲方按照湖南省现行定额标准扣除乙方的水、电费用。
2、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16.1条的约定执行。
(2)因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缺项,或设计变更,或发包方提出的其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17.1.3条第(3)项的约定执行。
(3)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调整金额为准,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予审定的,甲方不予调整亦不承担任何费用。除上述约定项目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属于乙方的风险包干范围,均不予调整。
3、合同总价款的结算原则:
(1)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按照发包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资料后进行汇总,与土建结算资料一并交发包方,由发包方交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发包方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工作,甲方按照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外墙装饰工程的结算金额与乙方办理结算,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款在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时未予确认的工程款部分,甲方不承担任何结算、付款和补偿责任。
(2)乙方的合同结算总价款=(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外墙装饰工程的结算金额-代扣代缴费用-劳保基金-水、电费用)×85%-违约金。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1、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月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为:【(乙方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代扣代缴费用)×85%】×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与发包方办理工程总价款的结算,在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15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办理合同总价款的结算,结算完毕后在发包方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总价款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具体支付比例、额度和结算以财政规定为准)。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满二年后28天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3%,在工程质保期满五年后28天内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2%。
2、工程款支付申请: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向发包方、监理人、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内容和造价,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月进度款。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施工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编制出完整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进度计划、专家论证方案,并提交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审核后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方必须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确认后执行。
2、暂停施工:
(1)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乙方实施发包方、监理人、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在48小时内应给予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视同同意复工,乙方可自行复工。
(3)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顺延:
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不可抗力原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的,乙方应及时要求索赔及洽商办理工期顺延工期的相应手续。
4、工期延期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除按照延误的天数向甲方支付每天按总造价1‰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的外架租赁费用、塔吊租赁费用等其他经济损失。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本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按费用的1.5倍承担。

第十条 工程质量:

1、质量的检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方、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监理方、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达到约定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3、质量验收程序: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方、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检验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发包方、监理方、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发包方、监理方、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监理方、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或承担重新验收的各项费用。
(3)经发包方、监理方、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以及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监理方、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监理方、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质量的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的责任: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执行,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标准执行。乙方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包方、监理人、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返工,丙方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质量保修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7、质量保修期:
外墙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外墙装饰工程部分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积极准备交验材料,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甲方签字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一条 材料与设备采购:

1、乙方自行采购的各种材料及设备,须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并附有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并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及相关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同意后投入该工程使用。
2、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检验规定进行常规的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要求进行超常规的检验或试验时,结果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乙方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监理人、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格款以签证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变更原则: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方的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乙方应及时办理签证,乙方的签证以发包方的签证确认和湖南省财政评审中心的审定为准,未予审定的签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2、变更通知:施工过程中,甲方收到发包方的工程变更通知,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过发包方、监理人、甲方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导致甲方工程成本下降所获得的收益,发包方、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十四条 索赔和洽商:

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发生索赔事项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办理工程索赔事项。乙方的索赔以发包方的签证确认和湖南省财政评审中心的审定为准,未予审定的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资料: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每逾期一天按总造价的1‰元的处罚。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必须是编制成册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叁份,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档案部门及本地区档案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施工期间,乙方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湖南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方、甲方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2、乙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提供、维护场地照明、围栏设施、安全防护、安全保卫与责任等。
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4、乙方应在临街交通要道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监理人、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土建配套服务,包括外墙装饰用脚手架(含竹架板、安全网)或吊篮、垂直运输设备,水、电驳接点;
(2)提供民工宿舍、民工食堂(伙食费用乙方承担)、办公室一间、材料半成品堆放场地(仓库搭设费用由乙方承担)、加工场地、临时设施堆放场地、施工工作面等(乙方对自有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等财物承担保管责任);
(3)负责对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4)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发包方的关系;
(5)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6)负责施工协调、施工配合工作。
2、乙方责任:
(1)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和现行规范施工,服从发包方、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管理制度;
(2)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用电的安装和施工临时设施、设备的搭建、拆除及清运;
(3)负责外墙装饰工程的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4)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通知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
(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管理;
(6)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编制、收集施工资料;
(7)负责已完工程在交付前的保管及维护;
(8)及时做好工程现场签证与索赔。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工期。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无权以任何名义转包或者分包本工程,乙方转包或者分包本工程的,按转包或者分包工程数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的工程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按合同结算总价款的80%结算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工程保险: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器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情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他人施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价款单项或者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按乙方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的80%向乙方结算合同价款。
2、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达到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按争议条款处理。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执行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招标编号:HNZJG2010-GC-299);
2、《工程量清单》;
3、发包方的《招标文件》、甲方的《投标文件》;
4、《主要材料品牌清单》。
 
建设方: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总包方(甲方):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心体系项目建安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专业分包方(乙方):**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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