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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涉税处理解析 | 通税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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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税导读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身具有良好的穿透征税的特点,相对于公司制的组织架构而言,对避免双重征税、降低税负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出台前,合伙企业如果注册在税收洼地,大多还能享受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税负更低。实践中合伙企业也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很多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或持股平台,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那么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或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其涉及的税务该如何处理呢?本文试从该角度和读者做一分享。



案例


A公司与王某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A公司占合伙企业份额60%,王某占合伙企业份额40%,合伙企业与李某投资M公司,其中合伙企业占M公司90%股权,李某占M公司10%股权。
股权架构如下图:

问题1:M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如何进行分红?税务如何处理?

问题2:王某拟将其在合伙企业40%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税务如何处理?

问题3:王某拟通过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其在M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的,税务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收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名义对外投资分红利息或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的,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8、《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规定,合伙创投企业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政部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二、独资合伙企业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通税律师解析


根据以上税法依据,通税律师解析如下:

一、M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公积金的提取忽略不计)如何进行分配?税务如何处理?

1、根据M公司章程等规定,税后利润按照各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则李某取得税后利润10%分红,按照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2、合伙企业取得税后利润90%分红,按照“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各个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则王某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税率为20%;A企业由于不是直接投资于M公司,不享受免税待遇,其分红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性质,适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王某拟将其在合伙企业40%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税务如何处理?

王某通过向第三方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取得所得,按照上述税法规定,按照税目“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三、王某拟通过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其在M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的,税务如何处理?

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其在M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的,按照上述税法规定,按照税目“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一般会达到35%的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通税律师建议



合伙企业通常作为投资主体或持股平台受到企业家的青睐,同时我们要关注到合伙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从法律角度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效地切割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很明显,从组织形式看,合伙企业相对来说其法律风险较大,不能有效隔离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责任。从税务角度看,虽然合伙企业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效降低税负,但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人,涉及投资利润分红时,无法享受免税待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涉及股权转让所得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税率高达35%。特别是《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的出台,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无法再享受核定征收带来的红利。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或持股平台时,要密切关注以上风险点,结合其持股主体、持股目的、架构模式等视角合理选择投资组织形式,必要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选择不当所产生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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