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请病假的这段时间,工资该怎么给?单位可不可以扣病假期间的工资?怎么扣才是合法的?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4年9月入职天津市和平区宝岛眼镜经营部,先后被派至被告所属多家门店从事收银员及销售工作。2005年1月15日与案外人天津市华昭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与案外人天津市华昭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和平区宝岛眼镜经营部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2015年6月,原告因病休假并向公司总部以邮寄病假条方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病假工资。2015年8月25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悦峰眼镜店辩称,原告自2004年9月15日入职案外人天津市华昭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后与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宝岛眼镜经营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被告、案外人天津市华昭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宝岛眼镜经营部、案外人天津市东白楼宝岛眼镜店均系宝岛眼镜集团下属销售门店,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宝岛眼镜经营部系天津总店,负责天津地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原告自2015年6月8日起按照被告处规章制度提交病假手续申请病休,2015年6月15日至21日期间未提交病假手续,2015年6月21日至28日期间履行了请假手续,此后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原告未再提交病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处的规章制度,属于旷工行为,故原告主张的病假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因原告存在旷工行为,被告依据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了两次记大过处分,但原告仍未履行请假手续,故被告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系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不应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悦峰眼镜店给付原告2015年7月至8月病假工资2960元;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悦峰眼镜店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804元;
律师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存在旷工行为,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此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该项权利的顺利实现,不应单方设置不合理障碍。
首先,原告自申请病休,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原告始终存在患病情况,并提交了上述期间的挂号条、处方笺、诊断证明书等病假材料以证明其确存在患病情况。
其次,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病假材料原件,但原告提供的快递单据及签收记录能够证明原告已将患病情况告知被告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且被告亦当庭确认原、被告曾就医疗期问题进行过协商,也即被告对原告患病情况系明知。
第三,旷工指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岗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如劳动者长时间旷工即为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该项权利系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用人单位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原告因患病未能到岗工作,该患病情况被告已明知,此种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未履行请假手续存在旷工行为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与旷工范畴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患病期间要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
患病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60%至100%;患病期间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至60%。
1、如果请病假时,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病假工资,可先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依然未能解决问题的,果断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万一劳动仲裁后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的,果断自行或委托律师提起劳动诉讼坚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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