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逃逸,逃逸行为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时,不应再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节。
【关 键 词】
刑事 交通肇事 驾驶机动车 事故 逃逸 单独构成 定罪情节 加重量刑情节
【基本案情】
陈大荣驾驶一辆小客车自北向南行驶,钟X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东行经人行横道时并未减速慢行,在发现钟X凤时刹车不及,其驾驶的小客车车头碰撞了钟X凤,造成钟X凤重伤。事故发生后,陈大荣驾驶其小客车逃离了现场。后经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事故中,陈大荣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经鉴定,钟X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案发后,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程大荣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逃逸,根据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陈大荣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大荣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大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及其辩护人称:陈大荣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存在自首情节;案发后陈大荣的家属已经对钟X凤家属作出赔偿;钟X凤系智力残障人士,钟X凤及家属存在过错; 陈大荣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请求对陈大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判决: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审判规则评析】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害人人身受到损害,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逃逸可以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以与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结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逃逸行为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则不能作为其量刑情节进行加重处罚。本案中,陈大荣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且其行为事后进行了经济补偿,行为人还具有自首情节,所以,该逃逸行为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要件,故不能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在量刑情节上不应该重复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陈大荣交通肇事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情节加重犯 (S070503024)
【案 号】 (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45号
【罪 名】 交通肇事罪
【判决日期】 2011年10月11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收录
【检 索 码】 P0613+++49GDGZ++0411D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 诉 人】 陈大荣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大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大荣驾驶一辆粤A129KD号牌小客车沿本市广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口时,遇钟X凤骑一辆无牌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由于陈大荣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钟X凤致其重伤,后陈大荣驾驶粤A129KD号牌小客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大荣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X凤的损伤达到一级伤残。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陈大荣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大荣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大荣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大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大荣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以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上诉意见:(1)其为初犯,没有前科;(2)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3)其家属在案发后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了相应的赔偿;(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是智力残障人士,其本人或家属也存在一定过错;(5)其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建议考虑以上情况,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大荣违章驾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上诉人陈大荣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逃逸行为已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要件,故不能再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在量刑时重复评价,因此,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进行,同时,由于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偏重,故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大荣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81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大荣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陈大荣翟交运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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