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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后,是否还能另行起诉?

问:2014年4月16日,饶某驾驶某物流公司所属重型挂车不慎将我妻子撞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160余万元的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法人代表颜某等其他股东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大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70岁的江某,并将江某变更为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8月26日,县法院裁定追加颜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2016年9月6日,颜某等人不服,申请执行异议,随后县法院又裁定异议成立,撤销追加。我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院裁定驳回了我的复议申请,现我是否还能另行起诉?

答:能另行起诉。法院仅凭执行经验就确认颜某等人滥用了股东权利、侵害了你妻子的债权利益、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目的,在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前提下,直接裁定追加颜某等人为被执行人显然于法无据。虽然县法院裁定撤销了追加,市中院驳回了异议,但是并未穷尽该案的所有法律途径。你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通过另行起诉来明确颜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法院判决确认颜某等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判决生效后,你可以到执行法院申请对颜某等人的一并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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