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聊聊合同与签章的那点小事儿 | 【法天使第58期全文笔记】

作者|陈少军律师 文字整理|马祖朝 编辑|小史哥


大家晚上好!今晚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之公章管理----有关合同与签章的那点小事儿。内容包括:


一、印章使用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答;

二、印章使用防篡改技能特别介绍;

三、印章使用纠纷司法判例分享


一、印章使用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答


1、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加盖公章,有效吗?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如约发放了贷款。后顺风公司拖欠借款不偿还。2004年10月,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顺风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还款,逾期不还,宁波公司有权就所欠债务提起诉讼。期间,顺风公司除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外,未归还本金。2005年6月,宁波分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顺风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亿元。


2004年10月,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第6条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还款协议》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未加盖单位印章。

被告顺风公司答辩称:因《还款协议》顺风公司未加盖单位印章,未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该《还款协议》应认定未生效。


关于《还款协议》是否生效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法已赋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权限,是否加盖公司印章并不影响协议效力,因此认定《还款协议》有效。

关于《还款协议》是否生效问题,二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因顺风公司未加盖单位印章,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签字且盖章),该《还款协议》应认定未生效。


总结:


除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之外,合同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法条:《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 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有效吗?


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3、公章外借,未经同意所签的合同(对账结算、提供担保等),有效吗?


有效。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4、违反章程约定的公章规则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有效吗?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但是要提醒的是: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顺便考考大家: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你分得清楚他们的区别吗?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先由分公司财产承担,不足再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6、公司更改公司名后原公章还有效吗?


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后,用原公章仍然有效。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7、合同签订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


可以。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因此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相同。


8、企业经营中,公章可以代替财务专用章使用吗?


在法律规定必须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情形下,是不可以以公章代替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但可以使用财务专用章也可以使用公章的,公章可以代替财务专用章使用。法律法规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印章使用防篡改特别技能介绍


1、使用印章防范合同篡改


篡改合同的常见情形:


(1)伪造他人签名;

(2)在合同空白处添加条款;

(3)篡改合同中的金额,如将“1”改成“4”;“2”改成“20”;

(4)对合同签订时间进行添加、篡改;

(5)伪造公章、伪造指印(手指按得太用力粘有太多印泥,是无法识别出螺纹的,就无法做鉴定)、伪造打印文件(ps、套印)。


2、防范合同篡改的措施


(1)本人亲自书写。为他人出具有关文书(含合同)时,尽量自己书写全部内容,不要图省事让他人代写文书内容,而自己只签名了事。因为他人书写的文书内容较容易更改、添加,而对更改或添加的内容作司法鉴定则比较难。


(2)内容书写完整。在书写文书时,对金额一定要大小写俱全,因为小写金额很容易被更改,文字的字间距和行间距不要过大,纸张边距也不要留的过大,这样可以防止有人利用自己的签名伪造其他文书。


(3)注意书写用笔。尽量使用自己的笔,这是为涉案后提供证据方便,合同要加盖骑缝章或使用双面打印,避免合同被撤换。


(4)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在为他人出具文书时,不仅应让对方签名,而且应让对方盖上手印,这是为避免有人在签名完后改变字迹和书写习惯,签字时可以注意对方是否有故意放慢速度,平时注意保存有对方当事人签名的文件,为可能发生纠纷预留证据。


(5)订立清洁条款。本合同条款为打印而成的清洁文本,无手写、修改、添加条款。凡对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所做的修改和添加,均须由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和添加处加盖双方的印鉴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6)每页签字留存。如果双方不能同时签字或盖章,需一方先盖章后交由对方盖章,对方拿回家盖章,对方就有可能在中间换页或是修改合同内容。所以,就要由对方经办人在合同每一页上签字留存,防止对方篡改后无凭无据。


三、印章使用纠纷司法判例分享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VS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项目部借款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且加盖了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借款协议》对项目部所述的企业是否有效?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


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VS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同时拥有两枚公司印章,对外使用其中一枚未经备案的公章,相关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


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885号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VS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未加盖公章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就案涉设备的定制,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两份定制项目、内容等相同而价款不同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备注: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双方存在争议)。就约定价款为128万元的《环保治理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根据该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VS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


约定“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一方盖章,另一方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公司追认,合同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一)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徐州开元阀业有限公司VS董琪、杨武亮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个人向他人借款,以公司名义补具《借据》并该公司章,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即便上述案涉三笔借款均发生在杨武亮成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是否用于开元公司,因杨武亮系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开元公司名义向董琪补出借据,并加盖开元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开元公司作出自愿承担杨武亮借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公司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如果开元公司认为杨武亮的行为越权,侵犯了开元公司其他股东和职工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6、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孙跃生合同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房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债务,该行为对公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从本案借款形成过程来看,原始借条是由孙跃生以其个人名义出具的,款项未汇入机电公司,故绣丰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松在接受慈溪市公安局调查时也明确认可款项是出借给孙跃生的。


绣丰公司主张机电公司为共同借款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机电公司和绣丰公司没有互负债务,不能产生债权债务抵销的后果,因此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折抵的实质是由机电公司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为孙跃生及一得公司清偿债务,而非房产买卖。


关于孙跃生以机电公司名义签订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是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不论公司章程是否作出特别规定。本案孙跃生私刻公章,以机电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一得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85号农民日报社VS潍坊新东方艺术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犯罪的,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以致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依据上述之规定,单位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VS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私刻单位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常代表该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故而其身份具有了特殊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私刻单位公章,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容易使银行误认为该人员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判断公司是否应当就高级管理人员私刻公章、骗取贷款行为造成的损失,需从该单位是否存在明显过失及该过失与所造成损失有无因果联系。公司对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监督和严格管理的责任,因疏于监督和放任管理致使个人骗取贷款得逞的,公司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刘雷VS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持加盖伪造的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虚假合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是否依法成立?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VS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公司向第三人出借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后,是否应为加盖其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作协议及以其名义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担向银行偿还欠款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胜达永强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公司印章管理风险点的识别与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仅以签字虚假不能否认工程结算书的效力
重视合同生效条款,把握合同签订最后一关
在合同上加盖作废的公司财务专用章行为之效力
课堂丨如何识别真假公章?帮您正确使用公章!
干货!最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建议收藏)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