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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鉴定意见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质证意见: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及许可的有效期限、鉴定人执业类别及有效期等进行质证。二、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有应回避而没回避情形;鉴定人数是否为二人以上等。三、鉴定结论是否依据不足。四、鉴定的实体内容是否存在错误,因为鉴定往往涉及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另外,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经查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朋友们,司法鉴定由于是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作出,又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在诉讼中,我们往往会在主观上认为其不可能存在问题,因而忽视了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只要我们能认真对待,总是会发现问题,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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