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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死亡获赔的丧葬费应归其近亲属(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受害人生前居住于公益养老院,该养老院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丧葬费。受害人近亲属应当在获得丧葬费后偿付该养老院实际垫付的费用,剩余丧葬费应归受害人近亲属所有。 

【关  词】

民事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近亲属 侵权责任 丧葬费 养老院 垫付 偿付 交通事故责任方 剩余款项

【基本案情】

X未婚、无子女、父母亲亡故,仅有一妹妹。常年居住在X乡镇养老院。一日,李X乘坐客车外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交通部门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X乡镇敬老院依照惯例处理了李X的善后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后经李X妹妹、X乡镇养老院与肇事责任方达成协议,肇事责任方赔偿李X妹妹死亡赔偿金。另付丧葬费,并将上述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随后,李X妹妹向X乡镇养老院支付了X乡镇养老院垫付丧葬费后,双方就剩余的丧葬费归属发生争议。

X妹妹以其作为死者唯一亲属,有权请求责任人支付丧葬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扣除养老院已支付的丧葬费后的剩余款项归其所有。

X乡镇养老院辩称:李X自入住养老院,一直由养老院供养,李X善后也是养老院负责处理的,实践中任何丧葬费的花费均不能与按照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一致,故全部丧葬费均应是归养老院所有。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受害人生前居住于公益养老院,该养老院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丧葬费,此时,该笔被垫付的丧葬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债务,受害人近亲属继承财产后应否偿付该笔费用。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肇事责任方赔付的丧葬费,扣除X乡镇养老院支付的丧葬费后,剩余的丧葬费归李X妹妹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则被侵权人为自然人的,死亡后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近亲属承继,而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无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结合本案,李X虽一直在X乡镇养老院居住,但其仍有亲属,即李X妹妹。李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妹妹作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故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款项及丧葬费应归李X妹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涉案X乡镇养老院办理了李X的善后事宜,并支付了丧葬费,其数额均在合理范围内。故李X妹妹应偿付乡镇养老院实际垫付的费用,然剩余丧葬费归李X妹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妹妹诉X乡镇养老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继承法·遗产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范围 (T0606015)

【案    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判决日期】 20110620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总第46)收录

【检  码】 C0702+27++MM++++0311C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妹妹

【被    告】 X乡镇养老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妹妹。

被告:X乡镇养老院。

原告李X妹妹因与X乡镇养老院  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X未婚、无子女、父母亲亡故,仅有一妹妹。其于2000年入住所在乡镇养老院。2009810日,李X乘坐客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X死亡。交通部门认定,肇事卡车承担全部责任。X乡镇敬老院依照惯例处理了李X的善后事宜,共支付丧葬费5234元,李X妹妹为其购买寿衣花费400元。经李X妹妹、X乡镇养老院与责任方达成协议,责任方赔偿李X妹妹死亡赔偿金9万元,另付丧葬费9693元,责任方将其费用汇入交警队账户。李X妹妹与X乡镇养老院就剩余4459元丧葬费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X妹妹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其作为死者唯一亲属,有权请求责任人支付丧葬费,故扣除养老院已支付的5234元丧葬费,剩余4459元应归其所有。

X乡镇养老院辩称,X自入住养老院,一直由养老院供养,李X善后也是养老院负责处理的,实践中任何丧葬费的花费均不能与按照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一致,故全部丧葬费均应是归养老院所有。

本院经审理认为: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不应归属具有公益性、事业性的乡镇养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垫付的,垫付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垫付实际支出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判决:肇事责任方赔付的丧葬费,扣除X乡镇养老院支付的丧葬费后,剩余的丧葬费归李X妹妹所有。案件受理费由X乡镇养老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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