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基于感情破裂,对解除婚姻关系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就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从而消灭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协议离婚后,当事人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前不久,渝北区法院民一庭黄娟法官在龙山街道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先来看一下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了约定,但张某诉称存在胁迫情形,协议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离婚后双方对此一直存在纠纷。基于此,张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李某通过协议多分得的10万元返还给张某。
李某辩称,该离婚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且由张某草拟,然后才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该协议只对房屋归属进行了处理,并没有处理公积金、工资等其他财产。另外,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抚养,张某及其父母没有看管小孩。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存在胁迫情形,并且李某只是个弱女子,不可能存在胁迫,请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庭审中,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离婚协议是否在胁迫情形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由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黄法官还向旁听群众就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她告诉大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协议,应当有充足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离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相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合法的离婚协议书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男女双方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百恩婚姻法律师提醒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要签好,不然婚离了事却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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