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类合同请求权


关于有效合同相关的请求权,我们在第一大类合同请求权部分进行考察,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瑕疵担保请求权等。紧接着考察的是与缔结合同相关,但并非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总称为类合同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主要有:

1、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2、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

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请求权

一、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与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结合同阶段,与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不同。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同属法定之债。

3、缔约过失仅赔偿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不同于违约责任的履行利益和侵权责任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以赔偿的范围较窄。

        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属于排斥关系,一般没有同时存在的可能。但在实务操作中,却有模糊地带,如合同请求权所述,合同是否成立,在何种内容上成立常常需要解释,不同的解释方案就会影响到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定性问题。无疑,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保护较为周全。侵权责任可以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竞合,侵权构成要件稍难,但赔偿范围大。综上,按照要件诉讼九步法的方法,第二步定关系全面搜索请求权基础时按照我们梳理的十大类请求权逐序进行检讨,全面摘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在第三步定请求时,则优先选择合同上的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只有上述两者不能成立或有别的诉讼策略上考虑时,才退而求其次,选择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

身份行为一般需要亲自办理,财产行为以合同最为普遍,所以在类合同部分考虑无权代理产生的请求权。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代理的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关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按照监护、委托、侵权等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各按其法律关系处理。但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就产生了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以及相对人保护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是民法总则借鉴德国民法新增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请求权选择行使,是择一的关系,而非同时行使。

5、恶意相对人的责任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条可以构成代理人承担责任时的抗辩,对该条应该由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6、越权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50条)

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三、基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请求权

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各种情形如上一类请求权所述。本部分只叙述相应情形产生的请求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总155、合同法56)双方不能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但是产生了类似清算关系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民总157、合同法58)。

1、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可能的抗辩原因

以上都属于债权,相对方除了可以针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进行抗辩外,还可以从债的消灭原因、减免责等方面进行抗辩。

类合同请求权和合同上请求权的关系大体如下,如果合同有效,则选择合同请求权。如果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则按情形分别考虑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等。虽然在理解上可以做出这样清晰的区分,在实务中却需要在合同上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之间进行流连往返、来回穿梭的思考。契约是否成立?是否需要适用表见代理?合同是否无效或撤销?这些都可能是不可分离的问题。正如大家看到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成功行使,从逻辑上讲需要考虑合同已成立、合同已生效、合同未消灭、合同履行请求权未消灭、合同无抗辩、减免责事由等原因,如果实际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对方成功主张的话,就是我方法律方案做的不合适的问题了。所以需要通盘考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需要按照证明责任分清敌我,各自主张和举证。

附:要件诉讼九步法概要图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典》解读167:关于代理违法事项责任承担的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重述|第三人之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基础
最高院: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仍应过错赔偿
最高院:加盖公章本身是否意味着已经取得了公司的有效授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