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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一定要冷静回答法官的问题

本来该案凭本律师庭前准备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辩论中,时先生突然提出:“在分居期间,自己偶尔会带些食品玩具来看望孩子,并在每个月固定给李女士2000元钱现金。而关于该现金的用途,二人口头约定一半抚养孩子,另一半用于李女士个人生活开销。”对于这个情况,李女士在委托本律师时并未告知,导致我方没有做相关的准备。对于被告提出的新情况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并未真正分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婚姻法中所指的分居不仅需要双方分开居住,而且需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其中包括经济帮扶义务。由此可见,被告每月交给原告的2000元现金成为对李女士最不利的事实。虽然如此,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角度讲,由于是现金给付,时先生拿不出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只要我的当事人不认可,再加上本律师为原告准备的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开居住的证据,法官仍会认定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而判决离婚。然而,在法庭上当法官就被告所述之事向李女士核对时,李女士却按奈不住心中的怨气,不顾本离婚律师的一再提醒,不仅认可了该事实的存在,而且还补充解释说其中只有一半给了自己,另一半是给孩子的。这种回答一定会让法官认为双方并没有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状态。于是,在庭审后没多久,李女士便收到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李女士败诉。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不了解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庭上一定要谨慎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律师的话还可以先征询一下代理律师的意见。否则,就会像李女士像李女士这样:因为一句话没说好,就直接导致败诉,只能等到半年后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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