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保职工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后三个月内需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 本人农业银行卡或医保卡(原件加复印件1份)
2、 《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加复印件1份)
3、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注释:(1)
4、 本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1份)
5、 结婚证(原件加复印件1份)
6、 《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加复印件1份)
7、 《出生证》(原件加复印件1份)
8、 产前检查费(原件)
9、 诊断证明(原件)
10、 医疗收费票据(原件)
11、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12、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包括流产、结扎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原件)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无收入证明。
注释:(1)必需预产期前一个月带身份证、《结婚证》、《养老保险手册》《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兰山区劳动局生育保险科办理备案及领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否则劳动局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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