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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界定规则汇总及民企隐性关联关系调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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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丨关联关系界定规则汇总

转载自法务部

《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强调的是“控制”,强调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强调的是同一控制人对不同企业的控制。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法》对关联方并未作出非常具体的明确界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从这一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关联交易予以禁止。

同时,为了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同时,第四条罗列了构成关联方的十种情形;并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罗列了四种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随后的第八条罗列了十一种关联方交易的常见类型。

由此可见,在利用《企业会计准则》来界定关联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看法律形式,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关系。

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通知》在随后的第十条罗列了四种关联交易的类型。

证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前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此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民营企业隐性关联关系的识别

转载自银通智略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还主要采取家族企业制度形式,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信息不够透明,民营企业集团客户日常授信申报中,常见隐瞒家族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关系,银行对民营企业这些复杂的关联关系和担保关系难以一一识别,往往到风险暴露以后才事后知道。因此,识别民营企业关联关系,防范关联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尽管目前民营企业隐性关联关系识别难度较大,但仍有一定规律性可循,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识别。





一、调查企业投资关联关系






1、识别企业股权结构



可以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万德资讯等社会信息数据平台、政府公开信息平台查询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了解企业注册资本及构成情况,分析股东关系及股本金来源,判断交叉持股、受同一股东控制等隐性关联情况。




2、调查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政府公开信息平台,查询企业近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化、股权结构调整情况,并分析变化原因。若发现企业注册资本大幅增长但生产与销售规模并未增长,或增资后并无任何生产经营扩大投资行为反而其他应收款或预付款大幅增加,或股东及股权发生持续变动,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对价,则可能存在资本控制或虽无表面上股权控制关系但实际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3、审查企业长期投资情况



一是通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长期投资及收益情况,如果财务报表反映投资收益占企业利润总额比重过高,营业外收支净额占企业利润总额比例过大,且与账面反映的被投资企业利润及分红不匹配,则引起重视并查明原因。二是核实企业其他投资,一些民营企业的长期投资科目里未体现对外投资,但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对资金占用款项进行会计科目处理,如果上述款项占用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不相匹配,此时应考虑企业与资金占用方之间存在隐性关联性。




二、调查企业融资关联关系






1、关注融资需求的合理性



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日常经营情况,测算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若企业银行负债敞口远远大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数据,且企业近期不存在固定资产项目投入的铺底流动资金需求,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与实际周转不匹配,短贷长用现象明显,则要考虑信贷资金是否向流向隐性关联企业。




2、核查信贷资金流向



银行贷款虽然要求落实受托支付,但企业往往会通过一些关联关系或隐性的上下游企业的往来关系进行倒手,转移信贷资金。应核查企业现金流量表和银行流水的匹配性,对于严重不匹配的要分析缘由;按受托支付要求跟踪监测信贷资金去向,还款时要跟踪分析其还款资金来源,判断是否在还款日前从外部集中转入。如果发现信贷资金最终流向与企业不存在供应链关系的企业,还款资金并非来源于借款人经营所得,而是来源于非供应链关系的企业,此时应考虑借款人与用款人之间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3、关注担保关系



一是通过人行征信系统、银监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的客户关系监测系统,查询企业与担保单位的关系。二是分析担保关系的内在逻辑,一般担保关系更容易发生在上下游企业、亲朋好友之间,且往往互保情况较多,且互保金额接近,如果发现担保单位对借款企业单方面提供大额担保,且担保方与借款人也非上下游企业,则应引起重视并分析原因。三是对于借款人为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如果股权上不存在股东关系的应引起重视并分析原因,判断第三方是否为隐性关联方。四是在当前担保圈风险盛行的环境下,第三方担保单位为借款人大额新增贷款提供担保的也要分析原因。对于这些异常担保现象要判断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4、分析企业往来原因



企业与隐性关联方往往存在以下现象:财务报表显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金额巨大,且占用时间较长,特别是大额其他应收款长期占用;查阅企业会计凭证发现大额非经营性资金经常性进出、主营收入下降但结算量却反而增加等。对于在贷前尽职调查或贷后检查中发现这些异常现象应引起关注,判断资金往来方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三、调查企业关联交易情况






1、判断交易背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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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尽职调查应注重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虚假背景的交易往往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对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完税凭证、购销合同、物流信息等手段来甄别。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不能提供完税证明、不能提供购销合同或合同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匹配,或增值税发票金额与收款人经营规模不匹配等,应考虑交易双方的隐性关联关系。




2、分析交易公允性




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应该遵循市场机制,定价公允,如果发现交易价格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可能,这种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3、分析交易对等性




非正常关联交易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虚增或隐藏利润、转入或转出资产、从银行更多的融资等。客户经理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检查时如果发现交易双方存在低价注入优质资产、高价输送利润、商业利益非对等的担保等情况,应着重分析交易背后的原因与动机,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其交易对手之间可能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四、调查企业人员关联关系






1、分析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



有些表面上不存在股权关系的企业实际为关联关系,因为实际控制人通过与代理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从而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实际控制人不直接体现股权控制关系,也不在企业中任职。对于这种情况要核实法定代表人从业经历、资金来源、财富积累过程,分析其出资金额与财富积累的匹配性,对于明显超出其个人财富水平的出资应了解资金来源,分析其是否为代持股权。




2、关注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企业经营决策权



对于代持股权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企业经营决策一般没有决定权,其对企业经营现状、发展理念、上下游信息、行业前景的认识均可能存在偏差,其对银行授信方案的意见可能含糊不清,没有融资决策权。如发生这种情况则应考虑该法定代表人代持股权的可能性。




3、通过交易对手了解企业关联情况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经营性交易应发生在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之间,但如果交易对手并非其上下游企业,且在受托支付之后信贷资金又辗转回流借款人,则应分析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隐性关联关系可能性。此外,如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参股同一企业,或拥有相同的自然人股东,或交易对手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借款人的股东及其亲属、企业员工等可实际控制的群体,则企业与交易对手之间可能存在隐性关联关系。

以上是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授信工作中识别隐性关联关系的一些方法和技巧,民营企业隐性关联关系复杂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一定存在千丝万缕的资本联系、交易联系、人员联系,通过对这些关联关系的抽丝剥茧,一定可以别识民营企业的隐性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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