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5年工伤待遇标准
——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 马青
辰玮 | 赔偿项目 | 法律依据 | 其他规定 | 计算公式 |
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单位支付) |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本人工资(元/天×治疗天数) | |
医疗费 (基金支付)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支付) | 《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2款 | 一般按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 | ||
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支付) | 工伤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 |||
残疾辅 | ||||
助器具费(基金支付)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伤残鉴定后的生活护理费(基金按月支付)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4071.08元×50% | ||
大部分不能自理:4071.08元×40% | ||||
部分不能自理:4071.08元×30% | ||||
伤残待遇(1级-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1)项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月 |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月 |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月 |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月 | ||||
伤残津贴(基金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2)项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 ||||
养老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项,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伤残待遇(5级-6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一款(1)项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月 |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月 | ||||
伤残津贴(单位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一款(2)项,难以安排工作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 | 1.《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二款,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办法第25条,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一年,按全额的10%;达到退休,则不享受。 | 办法第23条 | 五级伤残:4071.08元×24月=112825.92元 | |
六级伤残:4071.08元×21=85492.68元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 办法第23条 | 五级伤残:4071.08元×24月=112825.92元 | ||
六级伤残:4071.08元×21=85492.68元 | ||||
伤残待遇(7级-10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1)项 |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月 | |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月 | ||||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月 | ||||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 | 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2)项,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
2.办法第25条,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一年,按全额的10%;达到退休,则不享受。 | 办法第24条二款 | 七级伤残:4071.08元×15月=61066.2元 | |
八级伤残:4071.08元×12月=48852.96元 | ||||
九级伤残:4071.08元×9月=36639.2元 | ||||
十级伤残:4071.08元×6月=24426.48元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 办法第24条二款 | 七级伤残:4071.08元×15月=61066.2元 | ||
八级伤残:4071.08元×12月=48852.96元 | ||||
九级伤残:4071.08元×9月=36639.2元 | ||||
十级伤残:4071.08元×6月=24426.48元 | ||||
工亡 待遇 | 丧葬补助金(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项 | 4071.08元×6月=24426.48元 | |
供养亲属抚恤金(基金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2)项 | 配偶:本人工资×40% | ||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3)项 | 28844元×20倍=576880元 |
注: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2014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即4071.0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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